《重生律師,14億人奉我為法神!》第142章 善意信任?不,是故意的!(2)

作者:牛熊隨心·11個月前

“審判長,辯護人認為,該項指控,同樣不能成立!”

“請法庭注意證據P221頁,博愛醫院的部門分工表!網站的日常維護與宣傳文案的撰寫,均由市場部獨立負責!”

“被告人王德福,作為主管醫療的副院長,從未參與過任何具體文案的製作與釋出!”

“根據《刑法》第三十條關於單位犯罪的規定,其行為必須體現單位決策層的意志!市場部個別員工為了業績而進行的誇大宣傳行為,不能,也不應該讓整個博愛醫院,來承擔刑事責任!”

這一手切割,乾淨,利落,狠辣!

“臥槽!周明還沒倒!他要棄車保帥了!”

“這招太狠了,把鍋全甩給市場部,反正找不到具體的人,死無對證啊!”

“李檢危險了,這個點不好打!”

公訴席上,李明遠猛地起身反擊。

在張偉剛才那番驚天動地的辯論啟發下,他的思路,前所未有的清晰!他覺得自己又行了!

“辯護人在偷換概念!”

“請看證據P208頁,博愛醫院市場部年度宣傳預算審批單!上面,有王德福的親筆簽名!”

“再看證據P215頁,王德福在醫院高層微信群中,明確指示:‘下一階段的宣傳重點,要突出林雅醫生的哈佛背景,打造國際專家形象!’”

“審批預算,確定宣傳方向!這難道還不算體現了決策層的意志嗎?!”

周明嘴角勾起一抹冰冷的弧度,他早已料到對方會這麼說。

“審批預算,是院長的常規工作!指示‘突出哈佛背景’,也是基於林雅確實擁有哈佛短期交流經歷這一客觀事實!”

“至於最終的文案,被執行者寫成了‘哈佛醫學博士’,這完全是市場部員工在執行過程中的措辭失當,和理解偏差!”

他用指關節,重重地敲了敲桌子,聲音陡然拔高,充滿了不容置疑的壓迫感。

“《廣告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構成廣告欺詐的前提,是‘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製作、代理、釋出’!”

“醫院有充分的理由相信林雅本人提供的資歷是真實的!這是法律上的善意信賴!何來故意欺詐一說?!”

周明內心冷笑,沒有主觀故意的直接證據,你憑什麼給我定罪?頂多就是行政罰款,不痛不癢!

然而,就在他以為自己已經穩住陣腳時。

那個讓他頭皮發麻,讓他靈魂顫慄的聲音,又一次,響起了。

是張偉!

張偉緩緩起身,甚至沒有看周明一眼,只是平靜地看著審判長。

“審判長,辯護人一直在強調,醫院是‘善意’的。”

“但本方認為,醫院的行為,恰恰以一種最極端的方式,證明了《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虛假廣告罪所要求的——‘故意’!”

張偉示意法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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