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生律師,14億人奉我為法神!》第174章 你們所適用的是不是《刑事訴訟法》?(2)

作者:牛熊隨心·11個月前

或許張偉在證據和程式上挑不出毛病,便會轉而進行這種“情理”上的辯護,那他還有機會抓住這個漏洞進行反擊。

“陳強,確實是收了李立春的2200元錢,這一點,他本人也承認。”

“但是,這筆錢的性質是什麼?是盜竊所得嗎?不是!”

“這是李立春為了讓陳強給她買包,主動轉賬給他的,這在民法上,屬於一種附條件的贈與行為。”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如果陳強在收了錢之後,帶著李立春去買了包;或者,他不願意再和李立春交往,直接把錢還給了對方。辯護人相信,在座的任何一位,都不會認為陳強的行為構成了犯罪。”

“問題的關鍵,在於陳強收了錢,卻沒有履行贈與的附加條件,並且刪除了對方的聯絡方式。”

“我們客觀地說,陳強的這種行為,可能確實背離了我們社會樸素的道德觀念,顯得不夠厚道,甚至有些‘渣’。”

張偉的語氣變得無比鄭重。

“但是,辯護人想在這裡強調一點——”

“刑事審判,不是道德審判!”

“我們今天坐在這裡,不是要用法律,去懲罰一個在情感關係中犯錯的人!”

“法律的歸法律,道德的歸道德!兩者邊界分明,絕不可混淆!”

“《刑法》第三條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這就是罪刑法定原則!”

“如果要因為一個人的行為不符合社會主流道德,就給他定罪,那麼我們審判的依據,究竟是白紙黑字的法律條文,還是虛無縹緲的人心向背?”

“如果這樣,法律將失去其應有的嚴肅性和可預測性,滑向道德審判的深淵!”

“刑法的根基,在於罪刑法定原則!一個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唯一的標準,就是看他的行為是否符合刑法分則中,某個具體罪名的構成要件!”

“除此之外,任何道德上的譴責,都不能成為定罪量刑的理由!否則,這會成為一部‘道德法庭’,而非‘法律法庭’!”

這一番話,擲地有聲,振聾發聵。

讓原本對陳強還抱有幾分鄙夷的旁聽人員,都陷入了沉思。

“是啊,談戀愛鬧掰了,收了錢不辦事還拉黑,這種事確實挺氣人。但要說這是犯罪,好像又確實上升到了一個不該有的高度。”一位中年旁聽者喃喃自語,眼中露出了思索的神色。

“法律和道德,果然是兩碼事。張律師說的有道理,不能因為一個人渣,就判他有罪。”另一位年輕旁聽者點頭表示贊同。

直播間彈幕也隨之轉變。

“這波理論輸出,直接上升到哲學高度了!張律師不僅僅是法律牛逼,思想深度也高啊!”

“法律是最低的道德,道德是最高的法律。這句話原來是這麼理解的嗎?”

“聽懂了!這就是為什麼很多你覺得是‘壞人’的人,法律卻拿他沒辦法。因為法律只管犯法,不管缺德!”

王建原本以為抓到了“漏洞”,結果被張偉一番話直接堵死。

他心中那絲僥倖瞬間破滅,取而代之的是更深的無力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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