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生律師,14億人奉我為法神!》第684章 既然余院長都開口了,這個面子我得給(1)

作者:牛熊隨心·8個月前

張偉靠在椅背上笑了笑:“不服氣?”

“既然你覺得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那咱們就回到書本上。張同學,請你背誦一下《刑法》中關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集資詐騙罪’的法條原文,並解析其構成要件。”

聽到“背書”,張凱灰敗的臉色終於恢復了一絲血色。

這個他擅長。

他猛地推了一下鼻樑上滑落的眼鏡,語速極快,如同機關槍掃射: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構成要件包括:主體為一般主體;客體是國家金融管理秩序;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社會性!”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其核心在於‘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一字不差。

張偉微微頷首,眼中的戲謔未減:“背得不錯。”

“那麼,請開始你的辯護。”

張偉攤開手,做了一個“請”的手勢:“結合本案,告訴我,為什麼你堅持認為這是‘非吸’,而不是‘集資詐騙’?”

張凱喉結劇烈滾動了一下。

他知道,這是最後的翻盤機會。

只要邏輯能自洽,只要能說服眼前這個男人,那個金光閃閃的研究生名額還有救!

“張老師,我認為定‘非吸’更符合疑罪從無和有利於被告人的原則!”

張凱大腦飛速運轉,調動著畢生所學的理論知識,聲音微微顫抖:

“第一,關於資金來源。雖然錢是宗族族人給的,且經過了宗族理事會批准,但宗族在現代法律意義上屬於‘不特定公眾’的範疇。您作為理事長,未經政府金融管理部門批准,向不特定物件籌集資金,這完全符合‘非吸’中‘非法性’和‘社會性’的特徵!”

他頓了頓,死死盯著張偉的眼睛,丟擲了自己的殺手鐧:

“第二,也是最關鍵的一點!剛才在提問環節,我問過您:‘您購買過修繕建材嗎?’,您的回答是‘是’!”

“這意味著,雖然您主觀上有侵佔意圖,但在客觀行為上,資金確實有一部分流入了‘修繕宗祠’這個實體專案!”

“只要資金用於生產經營活動,即便因經營不善導致無法償還,通常也不認定為集資詐騙。”

“您買了建材,就是在進行‘生產經營’!所以我認為,這應當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一口氣說完,張凱胸口劇烈起伏。

他覺得自己這波穩了。

有理有據,邏輯閉環,完全符合教科書上的無罪辯護思路!

會議室裡安靜了兩秒。

“好像是那麼回事。”

張偉輕輕拍了兩下手,聲音平淡:“如果是法考簡答題,我至少給你七分(滿分十分)。但在我的案子裡,你這套理論,只能讓你把牢底坐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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