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靜翻開卷宗,聲音冷酷推進。
“經查明,被告王麗長期的精神家暴與極端控制,已嚴重摧殘了原告的身心健康,其行為性質惡劣,已由一般違法層面的家庭暴力,升級並構成了《刑法》意義上的虐待罪!鑑於未造成被害人重傷或死亡的嚴重後果,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三個月。”
聽到“有期徒刑”四個字,王麗雙腿一軟,如果不是兩旁的法警伸手虛扶,她已經癱在了地上。
林靜沒有停頓,一口氣說道:“另查明,被告王麗在訴訟過程中,向法庭提交虛假憂鬱症診斷證明,企圖干擾司法公正。其行為已構成妨害作證罪。依法判處拘役一個月。”
“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四個月!”
一年零四個月!王麗的眼淚奪眶而出,巨大的恐懼瞬間吞噬了她。
然而,林靜的話鋒一轉。
“但合議庭綜合考量認為,被告王麗在偽證一事中,系受其代理律師陳梅麗蠱惑,處於被動參與地位。且被告歸案後能當庭如實供述,認罪態度較好。同時考慮到被告系初犯、偶犯,且育有未成年幼女。”
“依據《中****國刑法》第七十二條之規定,被告符合適用緩刑的法定條件。”
“故,依法宣告緩刑一年零四個月!”
陳鈺海聽到這個結果,緊握的雙拳緩緩鬆開。
他長長地吐出一口濁氣。
他不恨嗎?
恨。
但他終究不忍心讓女兒背上一個“母親是勞改犯”的沉重枷鎖。
這個判決,恰到好處。
“接下來,宣讀本案民事部分判決。”
林靜翻過一頁卷宗,聲音陡然拔高,整個法庭的氛圍隨之一變。
“關於原告訴請離婚一節。本庭認為,原被告雙方感情確已破裂,依法准予離婚!”
“關於財產分割部分。原告名下位於江南區錦繡華庭的房產,及奧迪A6轎車一輛。經查證,均系原告婚前個人財產及婚前財產轉化,依法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歸原告陳鈺海個人所有。”
王麗聽到這裡,心都在滴血。但她連反駁的力氣都沒有了。
“經法庭查明,原被告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共有銀行存款23萬元,住房公積金21萬元。合計夫妻共同財產44萬元。”
“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應按照照顧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林靜看著王麗,眼神沒有一絲憐憫。
“被告王麗在婚姻中實施精神家庭暴力,甚至觸犯虐待罪,系重大過錯方。且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存在偽造證據、妨害司法的惡劣行為,主觀惡性極大。”
“為懲戒過錯,彰顯司法公正。本庭酌定,對夫妻共同財產44萬元,按二八比例進行極大傾斜分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