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華強心頭一跳。
張偉?
這老畢登是怎麼惹上張偉這個煞星的?
陳華強伸手,從茶几上拿起那份被捏得皺巴巴的法院傳票和起訴狀副本,手掌用力捋平紙張上的褶皺,低頭快速掃視起來。
他先是一愣,隨即眉頭越皺越緊。
作為大成律所的合夥人,他服務建安醫院也有好幾年了。對於建安醫院私下搞“截單”這種灰色操作,他門兒清,甚至可以說毫不意外。
每年,他都要幫建安醫院處理幾起因為救護車截單而引發的糾紛案子。
但這類案子,在法律界有極其明確的界限。
首先,必須出現實質性的“人身損害”。
如果僅僅是因為救護車私自轉運到了自家醫院,或者患者家屬事後覺得治療費用太貴,法院一般是不會受理的。
這種破事,屬於行政違規,需要向衛生局等主管單位投訴,並不歸法院管。
而很明顯,只要沒出人命,沒造成嚴重傷殘,主管單位通常也是和稀泥,睜一隻眼閉一隻眼,根本不會管這種閒事。
有這時間多摸會魚不香嗎?!
為人民服務的口號喊喊就得了,真上頭就是你的不對!
但如果出現了人身損害,比如像張偉代理的這起案子,患者因為醫院無治療能力最終死亡。這種情況,只要家屬起訴,法院一般都會受理立案。
可是,以往類似的案子,常規打法是什麼?
通常都是針對醫院主體,索要高額的民事賠償。了不起的,再給主治醫生附帶起訴一個“醫療事故罪”,以此來增加談判籌碼。
陳華強太清楚“醫療事故罪”的定罪門檻有多高了。
說白了,醫生不是神仙,不包治百病,更不包活命。
只要醫生在診療過程中盡到了基本的救治義務,沒有明顯的、違反診療常規的違規操作,或者極其嚴重的疏忽大意,醫療事故罪一般是絕對不會成立的!
不然,只要病人在醫院出事了,醫生都要負刑事責任去坐牢,那全天下誰還敢穿那身白大褂?
有些病,就是醫生能力有限治不了;有些病,就是客觀因素導致病情惡化太快。
所以,別說他服務建安醫院這幾年經手的那些案子,就是放眼全國,真正能判決醫生“醫療事故罪”實刑的案例,都是寥寥無幾!
僅有的幾例判決,也就是追究到一線的主治醫生,也就到此為止了。
但是!
當陳華強的目光落在張偉這份起訴狀的“被告人及訴訟請求”一欄時,他的瞳孔猛地收縮,眼珠子都快瞪出來了。
這訴狀,太踏馬離譜了!
除了常規的向建安醫院索要鉅額民事賠償外,張偉竟然將參與此事的鏈條上下,全部列為了刑事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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