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處火點反而最可疑。
那裡沒有軍倉,只有一座被臨時徵用的商棧。兩名居民說見過穿日軍號衣的人潑油,一名俘虜卻稱撤退命令只要求燒軍糧。火場裡找到的引火繩也與前兩處不同。
軍法官把三處材料分表。
第一處有油罐、目擊和俘虜口供,能連到具體撤軍小隊。第二處有同式引火物和倉門上的刀痕,卻缺直接下令者。第三處只有混亂目擊與不同繩料,還可能牽涉趁亂搶貨的人。
“都是日軍燒的!”有人高喊。
“兩處能證明到哪,就寫到哪。”軍法官道,“第三處繼續查。把全城損失一次塞給一個命令,真正縱火的人反倒容易藏進去。”
火點、引火物、見證人和俘虜陳述各留抄副。受損民屋、軍倉和商貨也分開登記,不能拿保住兩倉的功勞抵掉拆屋賠償。
兩名日軍俘虜接受簡短詢問。
第一人親耳聽見小隊長命令燒南門軍倉,能說出裝油罐的車和點火時刻。第二人只在撤退途中聽別人喊“全城都燒”,沒有見到傳令者。
被截的撤退文書與第一人口供對上兩處,卻沒有“全城盡焚”四字。軍法官把第二人的話降為轉述,不因為它更符合眾怒便寫進命令原文。
第三處商棧附近又找到兩名趁火搬貨的人。他們穿著朝鮮百姓衣服,其中一人曾替日軍做雜役,另一人只是附近腳伕。縱火、協從和趁亂盜貨開始交叉,若一開始把三處都歸成同一支日軍,反而會漏掉本地經手。
兩人被分開看守,所搬貨物封存。沒有人因這一發現就宣佈第三處一定是本地人放火,火源仍須查。
追擊時限終於到了。
紅旗轉向城北。
追擊隊按原定路線出發,卻不許沿途搶馬。前隊需要換牲畜,便在坊裡登記馬主、腳力和歸還時刻;不願出借的不得強徵。遇到田埂,隊伍寧可繞路,也不從新苗上直踏過去。
速度又慢了。
一名軍官急得說,等契紙寫完,日軍早過了江。聯絡使者只回了一句:“今日為追十個人搶一匹馬,明日全城見到我們便先藏馬。”
追擊隊最後只截到兩名掉隊者和一輛空車。
車上沒有金銀,卻有一捆尚未焚盡的撤退傳令。傳令能證明兩處縱火由哪支小隊執行,仍沒有覆蓋第三處火點。
追擊隊還帶回沿路補給記錄。
他們登記借用三匹馬,兩匹按時歸還,一匹被流矢所傷。傷馬由軍中出藥,若不能恢復,再按戰前市價與傷情共同核賠。沿路沒有徵糧,只在一處井臺補水,留下用水數和井主姓名。
這些手續讓追兵比日軍慢了二十餘里,卻也讓城北村落沒有見到軍旗便關井藏畜。第二日需要繼續追擊時,村民仍願意指出敵軍經過的方向。
速度損失和情報收益同時寫入戰報,沒有隻報後者。
傍晚,倉外立起賠償板。
金家偏房、被踩壞的兩處攤棚、救火中徵用的水具和受傷人員逐項列出。軍方先發臨時修屋料,不要求屋主籤“全數結清”。最終金額要等複核,眼下的瓦木只為不讓一家人露宿。
金老漢摸著搬回來的祖龕,問軍官:“你們真會賠?”
“今日先記,三日內給第一次核價。若沒來,你拿這張回執去南門找我。”
“你若調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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