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生2005:我在惠州買地皮》第493章 豁免之爭與“規則不可買”(1)

作者:用戶98781708·8個月前

協會遞上RFC的那一刻,林遠就知道:這場仗,終於打到骨頭裡了。

他們的RFC標題寫得非常“合理”,幾乎挑不出毛病:

RFC-EXET-02|引入行業經驗豁免機制(建議)

副標題更圓滑:

“提升執行效率,減少誤判,尊重行業實踐”。

核心條款一句話,刀鋒卻很薄很快:

“對白名單機構出具的編號解讀,可直接判定CITE-CHECK為VALID,避免技術校驗誤傷。”

劉曼看完差點把水杯摔了:“他們要把校驗器變成他們的通行證!以後他們一蓋章就VALID,那我們還校驗個屁?”

陳毅也冷笑:“這不是豁免,這是購買規則。把‘正確’從可驗證又塞回權威宣告。”

何經理在影片裡沉聲:“銀行絕不會接受‘機構直通VALID’。我們現在依賴校驗器降低爭議成本,你們要是開了豁免口子,我們只能把減項撤掉,回到人工複核。”

審計旁聽的人一句話點穿:“豁免不是不能有,但豁免必須可追責。否則豁免就是門票。”

林遠沒有立刻否決。他反而把那份RFC放到桌面中央,敲了敲:

“他們這招想得很聰明:用‘效率’逼你讓步。你一旦讓步,門票就回來了。”

他拿起筆,在白板上寫下八個字,像是給這場章回定了名字:

豁免可以有,必須追責。

然後又寫四個字:

規則不可買。

“我們不怕豁免。”林遠說,“我們怕的是——豁免不留責任鏈。

既然他們要豁免,就讓豁免變成一張‘帶簽字的票’,誰籤誰擔。

讓豁免不是通行證,而是風險債券。”

劉曼眼神一下子亮了:“你要把他們的門票變成他們的負債?”

林遠點頭:“對。爽點就落在這裡——你想走捷徑?可以。先把你的名字寫上去。”

1)EXET-GATE-01:豁免閥門與“責任債券”

當天晚上,公共介面新增條款,名字就像工地上的紅牌:

EXET-GATE-01|豁免閥門與責任鏈(試行)

它不說“不給豁免”,它說:給,但要滿足四個條件:

條件一:豁免只能針對“校驗器無法判定”的灰區

不能用於推翻明確條款文字(例如把“不能替代”說成“可以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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