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遠只回一句:“那你就別喊卡保交付。你要快,就讓供應商配合。你要供應商不配合,又要銀行放行,那叫綁架。”
十分鐘後,對方開始瘋狂補材料。
半小時後,三件套齊了。
系統顯示:EVID-FAST佇列入列。
兩個小時不到,結果出來:
引用校驗VALID
? 兩項欄位需補齊(已給清單)
放行金額按用途分配清單分段釋放(不是一口氣全放)
專案經理在群裡發了一句很小聲的話:
“……原來證據齊了,真能快。”
劉曼看著那句話,爽得很安靜——
不是罵贏了,是讓對方學會了用規則求快。
3)對手的尷尬:煽情投訴反而逼客戶去“補證據”
諮詢服務商群裡很快出現一個反噬。
有人罵:“你們別再讓客戶投訴了!客戶一投訴,平臺就給他EVID-FAST入口,結果客戶反過來問我們:證據怎麼補?我們以前賣話術,現在得去催供應商、催工地,累死了!”
劉曼直接笑出聲:“他們本來想用投訴逼我們撤佇列,結果投訴變成了‘證據催收工具’。”
林遠點頭:“這就是制度的反殺——把他們的武器變成我們的流程。”
4)銀行補強:FAST不是放水,是更快的“可追責放行”
何經理把銀行那邊也同步升級了。
他發來一句話:“我們給EVID-FAST單獨開了審批通道,但每筆都必須有fast_dec_id。”
也就是說:
快可以,但責任更清楚。
銀行的FAST規則很狠:
FAST申請必須繫結EVID-FAST-01三件套
放行採用“分段釋放+用途鎖定”
24小時後自動回訪抽檢
抽檢失敗直接觸發risk_cluster_id升級
這套組合拳讓基層客戶經理終於有了底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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