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悍宋:朕,趙構,不做昏君!》第190章 疏律令,死刑複核制確立(1)

作者:青簡聽雨·9個月前

紹興三十三年的深秋,臨安城外的楓葉染紅了山巒,而在皇城大內的刑部衙門,一場關乎生殺予奪、旨在澤被蒼生、垂範後世的律法修訂,正進入最後的緊要關頭。

帝國的刀筆,不再僅僅指向敵人,更開始審視自身,以律法為準繩,約束權力,彰顯公正。

刑部大堂,氣氛莊重肅穆。

燭火通明,映照著四壁書架上一排排厚重的律法典籍。

刑部尚書週三畏、大理寺卿薛仁輔、御史中丞何溥等司法重臣,以及從各地召來的精通律法的幹練官員、名望素著的儒學士紳,齊聚一堂。

他們已在此連續審議了十餘日,案几上堆積如山的,正是那部即將頒行天下的《紹興刑統》最後幾卷的修訂稿。

此刻,爭論的焦點,正集中在最為嚴厲、一旦執行便無可挽回的刑罰——死刑的複核制度上。

一位來自京西路的提點刑獄公事,正慷慨陳詞,其聲鏗鏘:“諸位明公!下官在地方十餘年,親見多少冤獄!或有州縣官為求政績,刑訊逼供,草菅人命;

或有豪強勾結胥吏,羅織罪名,陷害良善!

一紙判文,硃筆一勾,便是人頭落地,家破人亡!

若無一層層複核、多方制約之制,焉能防微杜漸,避免冤濫?

下官懇請,凡死刑案,必報刑部,必經大理寺詳覆,方可執行!”

他的發言,引來了不少地方官的附和。然而,也有保守派官員提出異議:

“尚書明鑑,死刑複核,固然可防冤獄。

然,天下州縣眾多,案牘浩繁,若每案必報刑部、大理寺,文書往來,動輒經年累月,豈不拖沓政務,縱容奸官?

且刑部、大理寺人手有限,如何能詳查每案細節?

倘若延誤時機,致使兇犯久系囹圄,或案情生變,又當如何?”

爭論激烈,雙方各執一詞。

端坐主位的刑部尚書週三畏,鬚髮皆白,面容清癯,一直凝神靜聽,未發一言。

他深知,此事關乎國體,牽涉甚廣,必須權衡周全。

良久,週三畏緩緩睜開微閉的雙目,目光掃過全場,聲音沉穩而有力:“諸公所言,皆有道理。

然,人命關天,死者不可復生。

《尚書》有云:‘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

我朝以仁孝治天下,慎刑恤獄,乃祖宗家法。

今日之議,非為掣肘地方,實為保全陛下之仁德,彰顯朝廷之公正!”

他站起身,走到堂中懸掛的《禹刑》拓片前,沉聲道:“複核之制,非為不信任地方。

恰是信任愈深,責任愈重,故需更加謹慎!

試想,若因程式繁瑣之慮,而致冤殺一人,其傷及陛下聖明、動搖百姓信念之害,遠勝於處置十名兇犯稍緩數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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