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戰爭與和平》第288章 擇院再起訴(1)

作者:曹爾曹·9個月前

在助力打贏抽逃出資案的律師團隊精心謀劃下,曹繼承決定避開牛開發背後勢力的干擾,毅然以山海置業名義向雪梨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山海置業的起訴書明確要求:判令牛開發歸還山海廣場的全部權益,牛開發的公司可作為建築商,依照合同約定與山海置業進行工程款結算。

不久,雪梨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並開庭審理。法庭內氣氛緊張得如同繃緊的弓弦,雙方劍拔弩張。

山海置業的律師神情嚴肅,眼神中透露出堅定,條理清晰地展開陳述:“尊敬的法官。我方當事人山海置業作為山海廣場的合法開發商,持有完整且合法的土地使用權證、專案規劃證及相關建設許可證,這些檔案是專案合法開發的鐵證。”

律師展示著相關檔案的原件與影印件:“土地使用權證詳細記錄了土地的使用範圍、使用期限及獲取途徑,明確顯示山海置業為合法土地使用者;專案規劃證對山海廣場的設計、建設標準、功能佈局等進行了詳細規劃,是專案建設的重要依據;建設許可證則是政府部門對專案建設合法性的官方認可。”

“然而,牛開發及其公司在工程建設完成後,全然不顧合同約定和基本商業道德,不僅強行霸佔山海廣場,還擅自將其出租、出售。”

說著,律師播放了一段影片資料:“這段影片是我們在山海廣場實地拍攝的,清晰顯示牛開發的公司在廣場外懸掛招租、售樓廣告牌,並有人員現場與潛在租戶、買家洽談。”

“此外,我們還收集到多份租賃合同和房屋買賣合同,均有牛開發公司的蓋章及相關負責人簽字,簽訂時間均在山海廣場建成後,且未經山海置業授權。”

律師繼續說道:“為證明牛開發強佔行為的惡劣影響,我們請來了關鍵證人。”

律師向法庭示意,一位身著正裝的中年男子走上證人席:“這位是李先生,他曾是山海廣場專案的工作人員。李先生,請你將所知道的情況如實告知法庭。”

李先生微微鞠躬後說道:“我在專案工作期間,親眼看到牛開發的人在工程剛結束就強行入駐,趕走了我們的工作人員,阻止我們進行正常交接和管理。他們態度蠻橫,推搡我們的員工,有幾位同事還受了傷。後來我還看到他們對外出租、出售部分場地,導致山海置業的正常運營完全停滯,客戶大量流失,經濟損失難以估量。”

“牛開發強佔資產的行徑,不僅違背契約精神,更是公然觸犯我國法律法規。這一行為給山海置業帶來巨大損失,公司運營陷入困境,銀行貸款逾期無法償還,專案稅款無法正常清算,眾多員工的生計受到嚴重影響。我們懇請法庭依法判決,讓牛開發歸還山海廣場,還我方當事人一個公道。”

牛開發的律師隨後站起身,試圖為其行為辯解:“尊敬的法庭,我方認為這其中存在諸多誤解。牛開發先生的公司在山海廣場建設過程中,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財力,為專案推進付出了巨大努力。我們有詳細的施工記錄和採購清單為證,施工記錄記載了施工時間、人員安排、工程進度等資訊,採購清單則顯示了為建設廣場所採購的各類建築材料、裝置等,這些都能證明我們的巨大投入。”

說著,他把手中的檔案重重拍在桌子上,試圖增強說服力:“在工程款結算問題上,我們與山海置業存在嚴重分歧,這才導致目前的局面。我們並非強佔,而是因鉅額成本無法收回,不得不暫時接管山海廣場運營,實則是為保障自身合法債權不受損失,目前仍在積極尋求合理的結算方式。況且,山海置業在專案推進過程中,存在施工許可辦理延誤等協調不當問題,影響了工程進度,給我方造成了額外損失。”

律師出示了相關檔案:“我們有與山海置業溝通的郵件記錄和會議紀要,多次提及施工許可辦理延誤導致工程暫停的情況。同時,我們也有證人可以證明這些情況。”

律師請上一位年輕的工作人員:“這是張女士,她曾在專案中負責與山海置業對接相關事務。張女士,請你講講當時的情況。”

張女士有些緊張地走上證人席,雙手緊緊攥著衣角,聲音微微顫抖地說道:“我在負責對接工作時,確實遇到山海置業辦理施工許可延誤的情況,導致工程多次暫停等待,耽誤了不少工期。有一次,因為施工許可沒辦下來,我們的工人和裝置在工地閒置了半個多月,公司額外支付了一大筆誤工費和裝置閒置費。”

經過激烈的法庭辯論,法官綜合各方證據,最終做出一審判決:山海置業勝訴。

牛開發對敗訴結果心有不甘,迅速提起上訴。二審開庭時,雙方律師再次展開激烈交鋒。

山海置業律師強調:“一審判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牛開發強佔資產的行為鐵證如山,其上訴不過是拖延時間,企圖繼續非法佔有我方資產。希望法庭維持原判,維護法律的公正和權威。”

牛開發律師則試圖尋找漏洞:“我們提交了山海置業當年的資金流水,證明其未按合同約定足額支付工程進度款,是導致結算分歧的根本原因,一審未採納該證據屬於程式瑕疵。且一審判決在工程款結算和專案責任劃分上存在錯誤判斷,懇請法庭重新審視案件,全面審查證據,做出公正裁決。”

山海置業律師當即反駁:“該資金流水與本案‘強佔資產’屬不同法律關係,進度款分歧可另案起訴,不能成為非法侵佔他人合法資產的藉口;且一審已對該證據進行過質證,不存在程式瑕疵。”

二審法院經審慎核查,認為牛開發方提交的“新證據”不足以推翻一審認定的“強佔事實”,工程款分歧與資產侵佔應分屬不同案件處理,最終依舊維持原判。我國實行二審終審制,這場持續許久的資產之爭,終於以山海置業的勝訴落下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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