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污衊後,看我渣男變成白月光》第918章 庭審交鋒(1)

作者:學術癲瘋·1個月前

法官再度看向被告席,鄭琦說的沒問題,開庭前已經整理過所有證據

“原告方在起訴時已提交司法鑑定,錄音完整未經剪輯”

“你說被告知道並同意你錄音,有證據嗎?”被告律師點頭表示知道後又看向了鄭琦。

“被告是我的直屬上級,我是行政助理,所有的工作內容都圍繞他展開,我的工作行為全程都在他的監控之下,他不可能不知情,

我提交的錄音中有被告主動讓我關閉錄音避免侵犯客戶隱私的要求,如果他不知情為什麼讓我關閉?”

鄭琦指著正松著領帶的方彼得。

見鄭琦回答的滴水不露,被告律師轉向了法官

“審判長,原告方強調錄音錄的是工作內容,但他們主張的性騷擾行為是發生在應酬結束後的我方當事人居住的酒店房間裡,這是私密場合,不應當算作工作延伸”

法官點了點頭看向了秦施。

“性騷擾確實發生在酒店房間裡,但錄音中表明是被告以酒醉送他回房為由誘騙我方當事人進入酒店房間,這個指令可以視為工作指令,進入房間並非出於我方意願,

被告利用原告直屬上級職權要求原告進入,作為其下屬,面對深夜醉酒上司,原告在事實上難以拒絕,

從應酬到送被告回房再到進入房間,是在一個極短的時間內的連續的工作過程,

原告作為這個過程的直接參與者和受害者,對發生在自己身上的侵權行為進行記錄,並不侵犯被告的合理隱私期待”

秦施合理解釋了鄭琦的行為反駁了對方的觀點並堵住了對方針對錄音有效性的進一步攻擊。

“原告完全可以在被告進入房間後離開,所謂的‘無法拒絕’不成立”

被告律師眼神一凝,他發覺秦施不是什麼省油的燈,沒有任何緊張和露出絲毫破綻。

“當時已經是深夜,且原告認為被告已經酒醉,一旦原告出現什麼意外情況,身為助理的她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如果直接拒絕,她不僅要承受在職場上的不利後果,也可能被指未盡到崗位職責,

被告的公司創始合夥人身份和原告的職級不對等已經天然剝奪了被告的一部分選擇權”

秦施將重點放在了職場壓迫上

“整個過程包括性騷擾事件發生在極短的時間內,原告在將被告送至房間沙發上第一時間就選擇離開,是被強行留下緊接著發生性騷擾事件的,

如果被告律師認為原告可以輕易離開,請指出在當時情境下,從進入房間到性騷擾發生用時一分四十八秒,原告的其他現實可行性選擇”

“審判長,我方不認可原告律師對房間內發生行為的性騷擾表述,私密空間內發生親密行為存在多種解讀,

原告雖然在錄音中有拒絕表述,但據方彼得先生回憶,當時原告並未在肢體上表現出明顯的抗拒,

基於被告過去的一貫行為,當時方彼得先生認為那時原告在與他展現情趣,並不是所謂的性騷擾,也就是原告有合理理由認為被告在引誘他”

被告律師否定了秦施的表述,將行為定義為情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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