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2年,猶他州鹽湖城的餐廳老闆皮特·哈曼成為他的首位特許經營商。
為了吸引顧客,哈曼進行了一系列天才般的營銷創新。
他不僅為產品取名“肯德基炸雞”(Kentucky Fried Chicken),
還設計了一種紅白條紋相間的圓形紙桶,
可以裝下14塊炸雞及配菜,這便是“全家桶”的雛形。
這個看似簡單的包裝,實則是一次精準的商業“錯位競爭”。
當時,麥當勞等快餐巨頭主打的是解決個人快速午餐的痛點;
而肯德基的全家桶,則將消費場景拓展到了家庭晚餐。
它不僅實用,本身也是一個極具視覺衝擊力的流動廣告牌,
完美契合了美國家庭聚會的需求,成功將客單價拉高,
為肯德基在巨頭林立的市場中撕開了一條血路。
隨著肯德基在全球的擴張,“全家桶”也引發了諸多關於宣傳與實際分量的爭議。
其中,最著名的是發生在阿美莉卡的一起訴訟案。
2016年,美國紐約州一名64歲的女子安娜·沃茨布格爾將肯德基告上法庭,
並索賠2000萬美元。
她起訴的理由是,肯德基的廣告照片將炸雞拍得滿滿當當,甚至高出桶口,
但實際購買到的桶內炸雞分量明顯不足,涉嫌虛假廣告。
一個廣為流傳的段子稱:在法庭上,肯德基辯稱“全家桶指的是雞的全家,
不是讓你全家吃飽”;
原告一怒之下將雞肉送去做DNA鑑定,結果發現桶裡的雞毫無血緣關係;
最終法院判決肯德基敗訴並賠償2000萬美元。
事實上,經過事實核查,這個充滿荒誕幽默與反轉爽感的故事純屬網路段子。
是在上述真實訴訟的基礎上,中文網際網路上演了一場極具戲劇性的“二次創作”。
現實中,肯德基從未在法庭上說過“雞的全家”這種話,
原告也從未做過DNA鑑定,更沒有獲得2000萬美元的賠償。
面對訴訟,肯德基回應稱,廣告中的展示是為了視覺效果,
且選單已明確標註了炸雞塊數,並曾向原告提供70美元代金券作為補償。
最終,法院駁回了這位女子的訴訟,法官認為廣告圖片屬於常見的商業展示誇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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