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開身份與資訊保密義務
1. 雙方婚姻關係解除後,對外維持婚姻存續的公開表象,實施隱婚處置。乙方承諾,不得以口頭、社交網路、媒體、私下轉述等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雙方己經離婚的事實,亦不得洩露本離婚協議內容。
2. 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乙方應當配合甲方公開社交安排,每月不少於兩次,以甲方恩愛伴侶身份陪同出席公開商業活動、晚宴及相關對外場合。
出席時,乙方需維持夫妻伴侶的對外形象,配合現場合影、社交應酬等合理對外流程。
3. 因履行本條所產生的造型、禮服、妝容、交通等全部相關開支,均由甲方承擔。
附條件履約存續條款:
乙方一旦發生與第三方男性肢體親密接觸、建立戀愛關係、同居或再婚任一情形。
或向外洩露離婚事實、協議內容,或是無正當理由拒不配合每月伴侶身份公開出席活動達兩次及以上的,視作觸發協議違約。
甲方有權停止給付月度津貼、登出信用卡副卡,終止本協議項下全部供養及贈與權益。
萬藜看著這份協議,腦子轉了轉,脫口而出:“三百萬。”
傅逢安很乾脆:“可以。”
萬藜眼睛一亮:“五百萬。”
傅逢安望著她,搖了搖頭:“我不是做慈善的。如果你不離婚,我可以每月劃給你五百萬。”
萬藜沒有接話,三百萬和一張副卡,應該是傅逢安精心計算過的數字。
不至於讓她手頭太闊綽,也不至於太拮据,正好能牢牢控制住她。
要找一個每月給她三百萬、外加無限額購物副卡的男人,確實不太好找。
只是她如今被他坑怕了,不敢再跟他籤任何協議。
律師看著自家老闆注視著眼前的人:“太太,您還有什麼看不懂的地方嗎?”
萬藜沒說話。
律師繼續說:“傅總無疑是慷慨的。”
萬藜擰眉看了他一眼,恨不得掐死他。
她又轉向傅逢安:“我想考慮一下,明天給你答覆,可以嗎?”
傅逢安看著她:“明天上午九點,否則我可能會反悔。”
九點?為什麼是九點?
萬藜若有所思地點點頭,把合同攏起來,拿起自己的包:“那我先走了。”
傅逢安跟在她身後:“我送你吧。”
萬藜搖頭拒絕。
傅逢安卻堅持:“你住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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