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九章:護法奸相——呂惠卿的半世譭譽
一、 泉州港的少年“獬豸”
慶曆二年(1042年),泉州港市舶司。
十西歲的呂惠卿在父親呂璹身後,看阿拉伯商人驗貨。
大食商人以次充好,父親欲放行,他突然出聲:
“且慢!這胡椒摻了三成灰,按《宋刑統·雜律》,當沒收貨物,罰三倍關稅。”
早慧的鋒芒:
他出身泉州晉江鹽商之家,七歲能辨《唐律疏議》與《宋刑統》異同。
十歲那年,見市舶使受賄縱私,夜闖州衙擊鼓。
知州笑問:“童子欲告何人?” 他呈上自撰《市舶弊政十事》,第一條就是“番貨入庫,須漢蕃吏同驗”。
知州驚為神童,薦入州學。
真正的轉折在遇歐陽修。
嘉祐二年,他中進士,歐陽修讀其文,贊“學先王之道而能用者,獨惠卿一人”。
收為門生,親授《韓非子》。
有次問:“商鞅變法而亡,子以為過在法乎?”
呂惠卿答:“過在徒法不足以自行。若有商君之法,配諸葛之忠,當不朽。”
歐陽修撫掌:“此子他日必為變法干將!”
但他與王安石的相遇更具宿命。
治平西年,王安石在江寧講學,他攜《萬言書》求見。
王讀至“今日之患,在法度不明,守文太過”,
拍案:“君非閩人,乃商君轉世!”
兩人談至夜半,王安石解玉帶贈之:“此帶隨我二十年,今贈君——願與君共束大宋積弊。”
二、 熙寧變法的“護法獬豸”
制置三司條例司的刀鋒:
熙寧二年,王安石設制置三司條例司,呂惠卿為檢詳文字。
他創“青苗法實施細則”:
每貸一貫,收息二分,但附加條款“災年免息,豐年不加”。
舊黨罵“與民爭利”,他當廷駁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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