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這樣的例子在,湯偉要是晚一秒簽約勝利影視公司,那就算她輸。
湯偉也沒信錯人。
娛樂圈藝人經濟合約分為全約、分約與共享約。
藝人演藝經紀合同指的是全約,也就是經紀公司對藝人的所有業務領域都有代理和管理的權利。
但有時候,藝人不會一次性把所有業務都交給同一個公司,或者經紀公司也會尋求第三方合作,共同代理藝人事務。
這就產生了分約和共享經紀約。
分約其實就是1/n的全約。
經紀公司的代理權只限於特定領域。
比如,唱片分約中的經紀公司只享有藝人音樂作品的製作、發行和推廣權,但對影視或廣告活動沒有代理權。
音樂唱片分約:甲、乙雙方同意在本合約期間因發行專輯或單曲所延伸的相關商業活動(包括商演、廣告活動、品牌代言、節目錄影等)作為全球範圍獨家代理。
共享經紀約:多方合作。
共享經紀約則是全約加上第三方經紀公司,雙方共同負責藝人的演藝活動。這種情況下,藝人、經紀公司和第三方公司之間的關係比較複雜,但也有一些基本的規則。
雙方地位較平等。
還有藝人和公司都最看重的收益分配比例,這通常根據簽約專案的來源來決定。
如果簽約專案為甲方資源,則執行工作以甲方為主,乙方提供必要輔助。
如果涉及線下工作,需保留一個工作人員名額給乙方。
此時甲乙雙方按照甲方80%、乙方20%的比例進行分成。
如果簽約專案為乙方資源,則執行工作以乙方為主,甲方提供必要輔助。
此時甲乙雙方按照50%:50%的比例進行分成。
除此之外,藝人等級分配也有分級。
比如一線藝人收益分成可達70%以上,擁有更高談判話語權。
二三線藝人分成比例在50%—60%,需承擔更多資源獲取壓力。
新人藝人,部分需自費承擔培訓、交通等成本,收益分成可能低於30%—40%。
無論是全約、分約還是共享經紀約,核心都是為了更好地管理藝人的演藝事業。
每種合同型別都有其獨特的優勢和適用場景。
程勝給湯偉等人籤的是全約,雖說是新人合約,但分成比例跟二三線藝人沒什麼兩樣。
勝利影視公司簽約幾個人裡,蘇暢和李柰文拿的是一線藝人合約,其餘都是新人合約。
但就算是如此,程勝公司的新人合約都比別的公司新人合約要好上十幾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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