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天之後,一道詔書從皇城發出,迅速傳遍天下各州各縣。
詔書的起草者是何紳和楊居正。兩人在御書房裡熬了三個通宵,改了十幾稿,最終呈到李承璟面前。
李承璟看完,提筆批了一個字。
【可】
何紳和楊居正在看到硃批後,紛紛鬆了一口氣。
還好,皇帝委以重任,這第一件事雖然累了點,但是至少辦妥了。
此時的何紳和楊居正還不知道,他們兩個人今天的辦事模式已經有了日後【內閣】制度的雛形。
日後兩人也成了朝廷首批入閣的大臣,成為了大幹帝國這臺高效的行政機器上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當然,這些都是後話,暫且不提。
現在的重點,還是這場聲勢浩大的“淨佛運動”。
於是在這一年的秋冬之時,一場席捲全國的“淨佛運動”,正式開始了。
名義上是“淨佛”,清整佛門風氣。
實際上就是滅佛。
詔書的內容,條條款款,寫得清清楚楚。
第一條便是拆毀各地州縣寺廟。
除皇城可以保留兩所寺廟。各省首府保留一所寺廟外,其餘寺廟全部拆毀。至於拆下來的木材,由當地官府統一收管,用於給各地流民。難民搭建房屋,以備不時之需。
第二條是限制寺廟僧尼數量。
皇城的兩所寺廟,每所僧尼不得超過一百人。各省首府保留的寺廟,每所僧尼不得超過五十人。其餘僧尼則一律強制還俗。
第三條是田產充公。
寺廟保留的田產,以足夠自給自足為限。超出部分,一律沒收充公。金銀佛像則熔鑄為金錠以及銀錠;銅像法器則鑄成銅錢;鐵像農具則分給百姓,用來開荒工作。
第四條是官府監管寺廟。
此後寺廟的一切日常運作,必須在朝廷各級部門的監管下進行。每月上報具體的財務賬目,每季度則接受有關部門的核查。如有隱瞞或是不合規的地方,則嚴懲不貸。
第五條是核查香火錢。
朝廷不定期核查寺廟賬目。如果出現大額香火錢,官府有權進行問詢,追尋錢財具體來源。
第六條是禁止寺廟放貸。
從今以後,各地寺廟不得再向百姓放貸。此前所放貸款簽訂的合同則一律作廢。由官府介入,重新簽訂新的無息合同。已收取的本金利息,則收歸國庫。
第七條是主持考核以及人事任免。
各地寺廟的住持,定期入京,接受朝廷組織的學習和考核。內容包括佛法。國法。朝廷政策。考核不合格者,朝廷有權進行免職處理,同時安排合適人選替代原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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