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何況縣官不如縣管,我爸是省委領導不假,但他宋家河在發改部門工作,就得認門,就得找發改部門的領導。”
楊東聞言點了點頭,這個話題揭過。
“還有什麼嗎?”
楊東繼續問他。
宋士秋努力想著,仔細想著,還有什麼是自己能說的。
“哦對,他還給龍城市委常委,副市長尹志明行賄,一次,單筆三十萬。”
他其實經常關注宋家河,關注宋家河的一舉一動,並不是故意的,但就是想要關注。
要不然,他也揭發不了這麼多情況。
“你說的這些,都有具體證據嗎?”
“光憑你說的,雖然是資訊,但缺少證據支撐。”
楊東繼續開口,看向宋士秋問道。
就算是揭發,也要有具體證據。
若是沒有具體證據,那隻能是揣測,懷疑。
市紀委總不能根據宋士秋說的這些去辦案。
萬一宋士秋是撒謊的呢?故意汙衊呢?
雖然這個可能性很小。
可證據,依舊是雷打不動的核心,是鐵證如山的事實。
“有,宋家河喜歡去樓觀縣的農業銀行存錢取錢,基本上他的每一筆交易都是在樓觀縣的農業銀行進行的。”
“只要你們市紀委去查,一定能查出問題的。”
“我可以給你們幾個時間範圍,照著時間範圍去查,就方便多了。”
“他受賄的幾次時間,大概分別是2007年8月,12月。”
…
“以上就是他行賄的具體時間段。”
“他受賄的時候基本上都在年初,以及年中,年底。”
“因為年初是專案之初,年中和年底都是回款的時期。”
“他行賄給省發改委副主任耿豐明是在2009年3月左右,還有2011年3月,2012年2月。”
“他給龍城市委常委,副市長尹志明行賄的時間是在2012年9月。”
宋士秋說到這裡,額外補充道:“有時候並不是他的名義取錢,但都是跟他有關係的人,同學,手下,甚至他媳婦那邊的親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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