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運之三國志戰略版》第113章 北海條約(2)

作者:土色沙礫·6個月前

到現在為止大乾國轟炸機己在皇宮上方,盤旋了二十多分鐘,意思不言而喻。

只好在大乾國制定的條約上簽字,因條約是在北海的一座小島上籤約的,稱為“乾倭北海條約”。

條約共十一條又稱“十二條約”。

條約如下:

1:櫻花國更名為“倭國”。

2:櫻花國承認一百多年前對大乾國對侵略戰爭,對“731”部隊的行為、慰安婦行為正式道歉,並對其採取有效的賠償。

3:撤銷在大乾國建設的學校,所有在大乾國注資的企業股份歸大乾國國有,召回在大乾國內的各種櫻花國人。

4:櫻花國永久成為大乾國的附屬番國,年年進貢,歲歲來朝。

5:剝奪櫻花國的建軍權,國防由大乾國軍隊負責,大乾國有權在櫻花國任何地方建立軍事基地,軍費開支由櫻花國負擔。

6:大乾國在櫻花國建立都護府,由大乾國委派都護,都護府參與一切國策制定,修改,外交決策,官員任命,擁有一票否決權。

7:大乾國原國民為正式公民,發大乾國金色身份證,大乾國和櫻花國子女發白色身份證,為次等公民,櫻花國人發藩屬國身份證。

8:取消包括天皇在內的一切貴族稱號,天皇和其首系親屬移居大乾國都城,享受大乾國公民權利和待遇。

9:櫻花國企業由大乾國接手,管理層由大乾國都護府重新任命,所有技術,專利上繳大乾國有,故意私藏,破壞者按叛國罪論處。

10:櫻花國人進入大乾國必須由都護府批准,……

11:……

在櫻花國此次發生的破壞活動中,有部分民眾受到極端思想蠱惑參與其中。

這些參與破壞活動的人員中,存在一小撮內部人員與外部勢力勾結。

他們數量雖不算龐大,但作用惡劣。

大約有幾百名這類與外部勢力勾結的人員,他們熟悉當地的社會結構和一些重要設施佈局等情況。

在破壞活動策劃階段,他們為外部勢力提供情報,告知當地警察部署、關鍵基礎設施位置等資訊。

幫助制定破壞計劃,使得破壞活動能在一定程度上避開正常的安保監管,造成了一定的混亂和損失。

警察和駐軍聯合行動平息暴亂時,這些人與破壞分子配合,試圖擾亂執法隊伍的行動,透過製造虛假資訊、故意設定路障等方式,為破壞分子打掩護。

不過,他們的小動作並沒有阻礙住執法力量的推進。

警察和駐軍憑藉專業的能力和堅定的決心,迅速控制住了局勢。

隨著局勢逐漸穩定,這些與破壞活動相關的內部勾結人員也紛紛被抓捕,他們的破壞企圖最終未能得逞,整個社會秩序重新恢復正常。

同時培養了大批嚮往和平對大乾國有親近思想的群眾,組織類似街道辦的群眾組織。

這些組織首接對都護府轄下的安全機構負責,主要監督民間團體遵紀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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