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場弄潮:那年我28歲升正處》第651章 牽着不走推着走(1)

作者:六月榴火·4個月前

“當務之急,不是大張旗鼓搞運動式排查。”

田鈞州的語氣變得堅決,“那樣只會讓銀行惜貸、企業斷貸,引發系統性恐慌。

真正的出路,是把那些被跳過的流程,重新撿起來、焊死了。

讓每一筆貸款、每一個決策,都有據可查、有人負責。

讓想違規的人,找不到縫隙可鑽;讓不敢違規的人,得到制度保護。”

李懷節眼中閃過一絲審慎:“田主任,如果我們想建立一個‘終身問責’的制度,您覺得可行嗎?”

“終身問責?”田鈞州愣了一下,隨即陷入沉思。

良久,他緩緩開口:“你這是接上天線了,現在中央己經發文倡導‘終身責任制’。

理論上,這也確實是根治金融亂象的良藥。

簽字的人要負責一輩子,那麼他在簽字前,就會掂量再掂量,不敢亂來。可是,”

“可是會觸動很多人的利益?”

田鈞州點頭:“李主任,你想想,那些己經批出去的貸款,那些己經上馬的專案,那些己經形成的既成事實,如果都要追責到具體的人,會掀起多大的波瀾?

那些當年簽字的人,有的己經升遷,有的己經退休,有的甚至己經不在這個系統了。

追,怎麼追?

查到什麼程度?

會不會引發更大範圍的不穩定?

會不會給同志們一種‘乾的多錯的多’的錯覺?”

既然田鈞州有開誠佈公的意思,李懷節當然也就首來首去:“所以您認為,這個制度推不下去?”

“不是推不下去,是推行的方法要講究。”田鈞州重新端起茶杯,“我的建議是,先定規矩,再理舊賬。

新的制度從今天開始生效,所有新的貸款、新的專案,一律按新規矩辦,簽字就要負責一輩子。

對於歷史遺留問題,可以設定一個過渡期,或者一個責任追溯的合理期限。

比如,可以規定‘對造成重大損失且證據確鑿的違規行為,不受追責時效限制’,但也要明確什麼算‘重大損失’,什麼算‘證據確鑿’。

總之,制度要硬,但執行要穩。

不能因為要治病,就把病人給治死了。”

田鈞州的建議很務實,既看到了問題所在,也考慮到了現實操作的難度。

不過,這些難題李懷節也想過,甚至考慮的要比田鈞州更多,也更加深遠。

一種新的制度,特別是這個制度還觸及到了絕大多數人的利益,哪裡有這麼好推行的?!

你田鈞州在我這裡表態一下,提幾個困難問題就想讓省委放過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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