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合院之傻柱的瘋批人生》第31章 閆埠貴自行車被偷,何大清報警抓眾禽!(2)

作者:志同道合的五大宗家·6個月前

何雨柱點點頭,很快三人吃完早飯,就去了派出所。

恰巧在四合院門口碰到,也去派出所報警的閆埠貴!

閆埠貴真是仇人見面分外眼紅。

“哼,走著瞧!”

啪啪!

大家都知道何雨柱同志嘴笨 ,所以只能上前給了閆埠貴兩個大耳帖子!

閆埠貴捂著臉,低著頭就走了,他知道不能再說了 ,再說下去還得捱揍!

心裡嘀嘀咕咕:哼,正所謂好男不跟...不是,我這是大人不記小人過,宰相肚裡能撐船!何雨柱咱們走著瞧,要是被抓到,是你偷的我腳踏車,咱們新賬老賬一塊算!

..................

何雨柱三人在後面慢悠悠的走著,反正也不急。

到了派出所,何大清父子直接找到李隊長報案!

“李隊長,我要報案,那是1951年,我離家出走後,我的鄰居們就趁我家沒人,破門而入,把我家所有的東西全都搬空了!”

李隊長大早上的還有點困頓,猛然間聽到這麼刺激的案子,頓時清醒了!

李隊長:“何大清同志,請坐下詳細說明,小林記錄!”

何大清就把自己在離家之前,大約買了多少物資,家裡都有什麼,通通說了一遍,何雨柱也時不時的在旁邊補充,何雨水當時年紀小,記不大清,也就沒說話!

砰!

李隊長聽完何大清父子說的,氣的拍了桌子!

“他媽的,這是哪?首善之地 居然出了這麼一群害蟲,真的是讓我大開眼界!”

這時候何雨柱詢問:“李隊長,這事你看那些搶東西的鄰居,會怎麼判?”

李隊長回想了一下,然後給何大清父子三人解釋!

“現在未頒佈正式刑法,主要依據1957年刑法草案第22稿。社會治安政策及類推原則辦案 。

行為定性:破門入戶+結夥鬨搶,屬於嚴重侵犯財產與人身安全的行為,遠超普通“亂拿亂摸”的人民內部矛盾範疇,可認定為搶劫性質或聚眾打砸搶的嚴重刑事犯罪 。

至於量刑參考與情節劃分!

這個首要分子與積極參與者(主犯)!

基礎量刑: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加重情節(若符合其一):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可並處沒收財產。

入戶實施(破門而入);規模大(6-7人)。社會影響惡劣;

搶得財物價值較高(如現大洋。白麵等生活/貴重物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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