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幕直播:帶清野史笑話》第225章 古代:花錢贖罪(2)

作者:蕭蕭是我·5個月前

“到了漢朝,漢惠帝定下規定:買爵三十級,以免死罪。當時一級爵位值錢二千,三十級便是六十萬錢。”

“至於漢武帝時期,大家也知道不少沒錢繳納贖金的笑話,這一現象在漢朝也算是普遍。”

“而且漢承秦制,苦力贖罪的制度也一直沿用,只是這兩種方式,都不算普遍情況,主流依舊是花錢贖罪。”

“不過漢朝有個特點,喜歡給百姓賜爵,普通的爵位,也能用來抵罪。役贖這一制度,秦漢兩朝都是存在的。”

“到了唐朝之後,贖罪的核心方式變成了‘以銅贖罪’。

唐代贖刑的主流,是繳納銅或銅錢。法律明確規定,從笞刑到死刑,皆有對應的‘贖銅’數額,這也成為了國家財政的來源之一。”

“適用物件也有嚴格限制,贖刑本質上是一種特權,僅適用於官員、貴族,以及老幼廢疾等特殊群體,平民通常不享有這種法定的贖罪權。”

“《唐律疏議·名例》中規定:‘諸應議、請、減及九品以上官,若官品得減者之祖父母、父母、妻、子孫,犯流罪以下,聽贖。’笞十贖銅一斤,杖百贖銅十斤,徒一年贖銅二十斤,流千里贖銅八十斤,死刑贖銅一百二十斤,五流之罪,不準贖罪。”

“到了宋朝,《宋刑統》沿襲唐制,笞十贖銅一斤,杖百贖銅十斤,徒一年贖銅二十斤,依舊是官員優先,平民僅限輕罪適用。”

“因折杖法的普及,輕罪大多折為杖刑,贖銅便成了官貴的專屬。平民犯了輕罪,大多隻能挨板子,役贖的制度,已然少見。”

“元朝則以鈔贖為主,役贖制度被簡化,贖鈔僅適用於輕刑和官貴,平民犯了重罪,必須服勞役。”

將這幾個王朝的制度介紹完畢,金禾稍作停頓,繼續講道:

“古代本就是權貴社會,這般制度,倒也不足為奇。可到了明朝,平民百姓,也能透過交錢贖罪了。”

“這聽起來或許不夠先進,畢竟這看似是富人的遊戲,所以明朝制定了兩條通道,另一條便是做苦力贖罪,也就是役贖。”

“明朝法律規定,凡是文武官員因公事犯了笞刑之罪的,官員按品級收取贖罪錢,吏員則按季度集中判決,各自恢覆職務和差役,不記錄過錯。”

“也就是說,文官武將因公犯笞罪,無需挨板子,按品級繳納贖錢即可,事後恢覆職役,不留過失。”

“而吏員,也就是衙門的辦事員、胥吏之流,因公犯笞罪,不得納贖,需按季度集中受杖刑,受刑後同樣恢覆差役,不留過失。”

“若犯了杖刑以上的罪名,便要記錄所犯罪名,每年分類送至吏部、兵部,待九年任滿考核時,綜合犯罪次數,決定降職或是升職。”

“吏典則需接受選拔考核後,降職敘用。至於官員因私犯罪,文官和吏員犯笞刑四十以下的,記錄過失後仍保留職務,無需贖罪;犯笞刑五十的,便要調任他職。”

“軍官犯杖刑以上之罪,一律按律判決發落。文官及吏員犯了應受杖刑之罪的,一律罷除官職,永不敘用。”

“這規定,已是極其嚴厲。然而從洪武中期開始,朝廷已三次下令,允許罪犯用財物贖罪,減輕罪犯死罪以下的刑罰。”

“洪武三十年,皇帝令六部、都察院商議確定贖罪條例,凡是朝廷內外的官吏,犯笞刑、杖刑的,記錄過錯;犯徒刑、流放、遷徙的,用俸祿贖罪;三次犯罪的,按法律論處。”

“這是朱元璋時期便定下的規定,實際上來看,已是頗為人性化。當然,貪汙這一罪名,處罰依舊極重。”

講到明朝的貪汙之事,金禾突然想起一個八卦,馬上笑著分享:

“關於明朝的貪汙,朱元璋身上有個巨大的謠言,說他制定了剝皮實草的刑罰。實則《大明律》中,並無這一法律,基本也從未執行過。”

猜你喜歡

同題材或同分類的其他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