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後漢人奴僕如果有頑固傲慢、不遵守約束,或者背叛主人逃跑藏匿,或者私下誹謗主人,被主人發現的,應該如何懲治,與滿洲對待奴僕的方法如何統一,命令滿洲大學士、九卿詳細議定並上奏。”
“不久之後,九卿便議定出了結果,上奏雍正:漢人奴僕有傲慢不遵約束、誹謗主人、背叛主人潛逃的,一律按照滿洲家奴的律法定罪。
如果是處於典當僱工期限內的人,或是在他人門下做長隨侍從的,都按照滿洲白契所買家奴的條例治罪。”
“當然,這是雍正五年的事情。
但從此以後,漢人蓄奴合法這件事,就開始不斷擴大化,慢慢變成了事實上的法律制度。
最後在雍正十二年,正式寫入大清律例,成為了全國通行的法律。”
“也就是從那時候開始,漢人的奴僕,要和八旗的奴僕,享受同一個‘待遇’——被牢牢束縛,世世代代不得翻身。
具體的法律規定很雜,我就給你們介紹一段我找到的,讓你們感受一下。”
金禾說到這裡,拿起手機翻出資料,找到原文,用白話給大家唸了出來:
“凡漢人家中,世代為奴的家生奴僕、有官印契約的買賣奴僕,以及雍正五年以前,無官印的‘白契’所買奴僕、投靠主人並被養育多年的奴僕,或是婢女招配後生下的子女,都屬於家奴,世世代代永遠為奴,服役於主人,婚配也必須由主人決定,並且還要造冊報官存檔。”
“此後,凡婢女招配、投靠主人或買賣奴僕,都必須立有書面契約,並報明地方官,加蓋官印,否則便屬違法。”
“如有奴僕犯罪,官府驗明官冊與印契後,依照律例治罪。
其中奴僕誹謗家長、僱工人辱罵家長,以及官員平民毆殺奴僕、教令過失殺及毆殺僱工人等條款,都有明確的律例規定,一律按照滿洲主僕關係的律例論處。”
“至於奴僕不遵約束、傲慢頑梗、酗酒生事的,依照滿洲家人酗酒行兇的條例,在臉上刺字,流放二千里,交由地方官令其永遠服苦差。”
“有背叛主人逃跑藏匿的,依照滿洲家人逃走的條例,折責四十板,臉上刺字,交還原主人,並登記備案,終身不得脫籍。”
“容留窩藏逃奴的,依照窩藏逃人的條例治罪,絞刑,家產籍沒,連坐鄰里。”
“如果是處於典當僱工期限內逃跑藏匿的,依照滿洲白契所買家奴逃走的條例,責打三十板,也必須交還原主人,繼續服役。”
唸完這段法律規定,金禾放下手機,沈聲道:
“這就是雍正的擴大化,把原本只屬於八旗的蓄奴特權,推廣到了全天下的地主階級。
我想當時的地主階級,肯定是爽翻了。
畢竟在漢人王朝,從宋t朝開始,良賤制度就慢慢開始瓦解了。
那時候的奴婢,其實已經有了一定的年限,事實上已經開始實行僱傭制,不再是世世代代為奴。”
“到大明朝,法律更是明確規定了,不許民間大量蓄奴。
當然,權貴階級可以例外,但也有數量限制,雖然後期管不動,但沒有這麼嚴苛的法律處罰逃跑奴僕。
所以雍正說漢人的奴僕關係沒那麼嚴格,其實說的是實話,因為事實上就是這樣。”
“因此,世襲家奴制是什麼時候在全國擴大的?就是雍正乾的呀!
咱們說清朝後來變成了奴隸社會,真的是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的,一點都沒有冤枉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