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到這話,本來己經拿起法槌準備敲的審判長頓時愣了一下,他都要宣佈休庭了,這個案子之前的時候高院這邊己經討論過了,如果檢察院支援無罪,那首接就會判無罪。
所以休庭之後他就準備宣判了。
結果這周雲還有話要說?
“你說吧,還有什麼事。”審判長放下法槌有點無奈道。
周雲看了看旁邊不說話的李悅,開口道:“審判長,還有省檢市檢的三位檢察官,透過我們剛剛的描述,我認為可以說明一件事,被害人李悅,在明知道自己的傷痕並不是當晚造成的,卻依舊那麼強調,而且到了本庭開庭時仍然那麼說。”
“這是什麼性質呢,這是典型的誣告陷害!”
對,這就是典型的誣告陷害,誣告陷害和不小心報錯案子有一個很典型的區別,那就是當事人是否明知自己的行為是誣告。
李悅知不知道自己的膝蓋早就受傷了,知道啊,剛剛的證據己經能證明這件事了。
那在這樣的情況下她還那麼說,那就是誣告陷害了。
實務中為什麼很多案子都沒辦法弄成誣告陷害,就因為這個“明知”。
要想證明對方“明知”沒有犯罪而去報案或者幹嘛的,很難,這種主觀方面的東西必須得用完全客觀的證據來證明,這就對證據的要求特別高。
並不是所有的案子都能和強姦案那樣靠口供的,強姦案很特殊。
但是在這裡,周雲的操作完美地讓李悅把自己的主觀想法暴露了出來。
她受沒受傷這個預設是明知的,這不需要證明。
為什麼呢,這屬於證據體系中“眾所周知的事實”,這是無需舉證證明的。
所以周雲要證明的就是對方的受傷不是在那天晚上,就行了,再加上對方報案以及陳述,就足夠了。
周雲把這些情況說了說,而隨著周雲的描述,旁邊的李悅臉色也越來越差,好幾次她都想反駁,但卻不知道怎麼反駁。
“我們可以從心理學角度剖析對方的想法,對方就是想透過報案讓樂資山坐牢的方式來證明自己沒有出軌,自己是被強姦。”
“這也正好和誣告陷害罪的主觀方面相吻合。”
只要你是想著弄虛作假把對方送進去,那就是犯罪了。
“所以我認為,法院要移交犯罪線索,檢察院要對案件進行監督。”
“僅僅是讓原本不需要坐牢的人無罪就行了嗎?我認為不夠,必須得把該追究的人都追究了責任,這才是徹底的法治!”
周雲的話聲音很大,審判長和檢察官們都沉默了。
別的律師在這裡說這些那都不會怎麼管,但周雲的話份量完全不一樣。
實務中甚至出現過這種情況,發生關係後找人要錢,給錢就不報案,這算妥妥的敲詐勒索吧,聊天記錄都有,但就不管。
而現在,周雲的話說出來他們必須得考慮考慮了。
終於審判長開口道:“周律師,是否移交犯罪線索得和領導彙報,要不先休庭怎麼樣?”
周雲看了看旁邊的李悅笑道:“當然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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