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周雲是必須得做的。吳永富這邊刑事案件結束,那邊之前終止的行政案件還會再次開庭。
基本上可以明確,那個案子周雲這邊肯定會贏,兩個部門存在著嚴重的行政不作為。
這一次他的證據很充分,因為兩個部門的領導,包括之前的領導都進去了。
哦,對,生態環境局的那位李局沒有事,因為他是其他地方調過來的。
那麼在這樣的情況下,法院肯定會判決兩個行政機關存在行政不作為,並且判決由第三人發達煤礦公司來承擔相應的責任。
這個相應的責任有可能是對於當地生態環境的治理、地下水的治理等等,當然,也有可能是整體搬遷,這個誰也說不準。
那麼問題來了,不管是整體搬遷也好,還是生態環境治理也罷,首先必須得有一個前提,那就是錢。
發達煤礦這邊必須得拿出錢來,不然這個事就演算法院判下來也沒辦法執行。
你總不能拿一個空殼公司來執行吧。
而如果周雲這邊不去努力的話,這個案子判下來之後便會陷入一種詭異的平衡。
為什麼會說是詭異的平衡呢,因為那些當事人,也就是那幫村民,現在己經從吳永富手裡拿到了足夠的錢,他們不一定再有動力去鬧了。
這裡為什麼要用鬧?很簡單,因為很明顯,普通的強制執行是不好執行的。
而這也是很正常的情況,大家都是窮光蛋的時候,那肯定是無所謂,反正都這個樣子了,再差還能差到哪裡去,該鬧就去鬧。
但是大家從窮光蛋一下子變成這種情況,那就不一樣了。
用一句話說就是,現在大家己經有了瓶瓶罐罐,所以生怕被打碎。
那麼周雲就必須得把工作做到前面,他必須得提前做好準備。讓吳永富那邊再留一點錢。
不一定非得要整體搬遷,但最起碼要把當地的生態環境做一個治理,最起碼要恢復一下。
所以這筆錢是必須要留的。
但他周雲首接去和臨上縣法院溝通,那人家肯定不會聽他的,因為不管他名氣再大,他也只是一個律師。
所以這個事兒必須得由平和縣法院來出面,和臨上縣法院這邊溝通,必要的時候,周雲甚至會去找市中院乃至於檢察院來出面。
當然,以周雲的經驗來判斷,應該不會那麼麻煩。畢竟這個案子己經成了定局,那麼罰款多與少也無所謂。
附加刑方面,其實對於法官來說,自由裁量權更大,當然,這裡說的是少罰一點而不是多罰一點。
罰款是有上限的,也就是說,只要在這個上限之內,法官都可以自由裁量,只要他有充分的理由。
這裡的理由,那肯定是很容易找的,隨便就能想到。
至於吳永富,他的意見並不重要,甚至可以說,從他進去的那一天起,他的這些錢就己經不是他的錢了。
說起來有點拗口,但其實很好理解。
己經到平和縣了,周雲拎著包走了過去,隨即撥通了之前那位周法官的電話。
另一邊,很湊巧的,周法官沒有開庭,他在寫判決書,聽到手機響了,臉上頓時閃過了一絲不耐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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