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場風雲,從省政府開局》第215章 常務院長的回復驚了院長,譚文提醒王江別亂說(1)

作者:譚紅夫·4個月前

王彩萍在辦公室等著李明鏡,聽到電話響,看了一下,發現是派出所的電話,當即驚疑起來。

不會是譚文把梁勇帶到派出所去了吧。

她馬上接起來餵了一下。

李明鏡忙說:“院長,梁勇的事情嚴重了,現在由派出所處理了。”

王彩萍怒道:“你為什麼不先報告給我,就擅作主張,把梁勇交給派出所了。”

李明鏡忙提醒:“院長,公安廳管不了司法廳,省政府辦公廳能管司法廳。”

“還有,譚文開著公安廳030的警車。”

王彩萍驚得目瞪口呆,一聽這車牌就知道是公安廳的副廳長的用車,沒想到給譚文在使用。

這就表示公安廳的領導和譚文的關係非同一般。肯定是看在譚文是省政府辦公廳的秘書,跟在省領導身邊,分量很重,就把車借給他用了。

那她不能輕視譚文了,不能摻和到裡面了,免得譚文和梁山兩個神仙打架,他們這些凡人遭殃。忙點了點頭:“好,你把情況告訴派出所,讓他們處理。”

李明鏡放下電話,就陪著譚文把梁勇帶著一夥校霸欺凌王江的情況向警察詳細介紹。

雖然,警察看了政法學院保衛處的問話記錄,瞭解了情況了。但是按照程式,必須要做一份筆錄。

把當事人的姓名、身份證等資訊登記好,然後記錄發生的情況。再根據審問的情況做出判斷。看是刑事案件,還是治安案件。

譚文清楚,梁勇帶著同夥欺負王江和其他同學的行為,屬於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或尋釁滋事,都是按照治安管理處罰,上不了刑事案件。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一般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有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等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就按照今天梁勇的行為,是屬於結夥毆打他人、傷害他人的治安管理條例處罰。

要是經常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或尋釁滋事,達到了一定嚴重程度,就構成了刑事犯罪要素。

根據王江說的情況來看,梁勇一夥是經常的欺負同學,屬於多次的結夥毆打、傷害他人,構成了刑事犯罪要素了。就要按照涉嫌刑事犯罪立案偵查。

但譚文更清楚,那都是對普通人而言。對於有背景的人來說,那些規定都變成了空氣。

這梁勇的父親梁山,別說是省公安廳黨委委員,堂堂正正的副廳級兼任的芙蓉市公安局長,就是一個市的公安局長,那在公安系統都是大神似得存在。下面的派出所都不會處理梁勇。最多走一個過程,就會放人。

只是,現在遇上了他這個省政府辦公廳的幹部,又是在督辦,那派出所就不敢把法律法規當空氣了。

可他們也不敢隨便的按照法律法規處理梁勇。

那肯定會玩花招。

譚文暫時不管他們怎麼玩花招,先要王江把梁勇經常帶著校霸欺負他的情況相信說出來。

先給梁勇一夥來一個鐵板釘釘,把梁勇一夥經常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事實說出來。

結果,王江在說梁勇帶著同夥經常欺負他的情況時,還附帶把梁勇一夥欺負其他同學的事情說出來。

譚文馬上制止他,要他不要管其他同學的事,就說梁勇欺負他的事情。

因為,梁勇欺負別的同學,屬於另案處理,與他這裡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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