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愛雲手裡的雞腿掉在了地上。
我們暫時跳出法庭,換個角度看看這個案子。
其實警方一開始懷疑呼格,並不是完全沒有道理。
第一,他有作案時間——那十幾分鍾,他確實一個人不知去向。
第二,他是第一個“發現”公廁有問題的人,還說自己聽到了女人的大叫。
從這個角度說,把他列為嫌疑人進行審訊,是正常的辦案思路。
問題是,既沒有人證,也沒有物證,怎麼就匆匆定了罪?
說白了,是有人急功近利。
不想要真相,不想要真兇,只想要一個“交代”——給領導交代,給自己立功。
警方的案卷裡寫得很清楚:審訊呼格的時候,“由於呼格狡猾抵賴,進展極不順利”。
他拖了兩天才“交代”犯罪過程。
這份“交代”是這樣寫的——
“4月9日,我上班後溜出了廠門,趁天黑溜進公廁女廁所挨門的一個蹲坑,假裝大便,實際上是準備強姦近側的女人。大約8點半,一個女人走進來,蹲在了靠裡點的坑上,我就朝她撲過去。那女的趕緊提褲子,厲聲問我‘你要幹什麼’,我低聲說‘別喊’,一隻胳膊摟住她脖子,另一隻手掐住她喉嚨。她沒吭聲,我就把她褲子拉下來,沒想到她嚥氣了。我知道她死了,怕追查到我,就回廠叫上巖峰。我報案,一是怕巖峰說漏嘴,二是想轉移你們的目標。”
這就是警方的“真相”。
而他們把呼格的作案動機,歸結為“窺視欲”。
依據是什麼?是呼格和巖峰平時聊天時,說過一些關於性的玩笑話。
警方問巖峰:“呼格為人怎麼樣?有沒有看過色情錄影?”
巖峰說:“他人很好,沒看過。”
然後這個問題被反覆問了十遍。
最後巖峰不得不改口:“他......說過黃色笑話。”
黃色笑話,和強姦殺人,有什麼邏輯關係?
但警方偏偏用這個來自圓其說。
按照他們的邏輯,呼格和巖峰分開的十幾分鍾裡,突然起了邪念,跑到五分鐘路程外的女廁所實施犯罪,然後回到車間,硬拉著巖峰去當“證人”,再執意報案——直到自己被鎖定為疑犯。
你細品,這個邏輯站得住腳嗎?
可當時沒有人問這個問題。
呼格為自己辯護的那些話,很多已經找不到了。
相關資料不是被封存,就是不知去向。
只留下一份訴狀和一份詢問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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