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下來,劉義德所供述的依舊是沒有改變。再結合外圍證據,專案組得出了一致的結論:看來816案確實是單獨的一起,814和815案破獲了。
隨後專案組改變了偵查重點,集中精力對付816爆炸案。
一道難題之後,是另一道難題。
在各路工作齊頭並進之時,大家要解決的問題是:爆炸裝置是在西寧放上車的,還是在蘭州放上車的?這關係到實施爆炸的犯罪嫌疑人來自什麼方向、在什麼地方落腳的關鍵問題。
何挺建議,專案組決定進行一次偵查實驗。
這種方法,也是他從師傅吳國慶那裡學來的真傳。
警方派人開著一輛租來的相似的運魚車,將一個和爆炸裝置分量差不多的黑色提包,放置在車頂上相同的位置,從西寧的魚市出發,經蘭州高速公路開往蘭州方向,用當時王發財他們行駛的速度一路開來,首到張蘇灘批發市場。
結果是那個包好好的就沒有掉下來。
也就是說,那個盛放炸藥裝置的黑包在青海西寧被放置在車頂上的可能性,不能排除。
當模擬車輛進入蘭州市市區時,坐在車上的警方駕駛員一首關注的是安裝在各個路口的攝像探頭。
這樣司機很快發現,某個位於雁灘十字的交通探頭的角度,正好能夠拍到這輛車車頭的頂部。
專案組成員急忙趕到交通支隊監控中心,請求調取16日凌晨雁灘十字零點到1點之間的監控錄影。
果然找到了青A87XX6躍進牌貨車駛過這裡的影片資料。
那段影片中,可以清晰地看到車頭頂上是空蕩蕩的,沒有包。
據此排除了爆炸裝置在青海西寧放置的可能。
那麼可以推斷,爆炸裝置一定是歹徒卡準時間,預先在蘭州張蘇灘水產批發市場候著,等待此車到來。
歹徒趁市場上人聲嘈雜的時候,將裝有爆炸裝置的黑色提包放置到此車車頭的頂棚上,然後快速地躲到一邊,等待著王家父子注水裝魚。
特別是當王山明爬到車頂拿起那個黑包後,歹徒當即按下了遙控器,爆炸裝置頓時凌空爆炸,達到了最大的殺傷效果。
做下如此周密的案件,不難推斷,歹徒在蘭州停留的時間應該不短。
根據現有線索,兩省警方緊鑼密鼓,不敢耽擱。
可就在這個時候,傳來了一條不好的訊息。
蘭州方面的專案組的主力干將,市公安局刑偵支隊二大隊陳全大隊長,去西固區調查一條線索。
調查完成後,陳全和王偉一行人開夜車返回。
半夜時分路過七里河白雲觀時,被一個醉酒的司機撞了車。
陳全膝蓋骨粉碎性骨折,王偉右腳骨折,車上其他警員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撞傷。
受此打擊的蘭州專案組,只得重新調派人手接過擔子。
雖然王發財指控西寧魚市的郭玉祥是爆炸案的嫌疑人,但經過調查,缺乏有力的證據支撐,有關這方面的調查,只能悄然地從外圍進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