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不但殺了我的家人,還跑來侮辱我。
這套邏輯,以前並不罕見,只是如今越來越少了。
但它確實真真切切、無比堅定地存在過。
張藝謀的《秋菊打官司》,馮小剛的《我不是潘金蓮》,裡頭講的那個核,說到底都是同一件事:我受了傷害,我必須要討一個說法。
錢根本不重要,尊嚴才重要。
可法律的出發點,偏偏不是尊嚴,而是更實際的東西。
獲得賠償,是受害方的權利。
不管受害方心裡接不接受,該賠的錢,法律上必須給到你。
那兩部電影來回拉扯的核心,也正是法治意識與傳統觀念之間的衝突。
到今天,越來越多的人接受了法律處理的方式,接受金錢賠償——畢竟可操作性更強,受害人後續的生活也能有些保障。
就像這個案子裡,張妙的孩子毛蛋娃,當時才兩歲半。
他沒了媽,不能再沒了活著的底氣。
收到民事訴訟書之後,張顯曾去諮詢法律界的朋友,卻被朋友狠狠教育了一通。
朋友告訴他:你不要錢,藥家鑫家也不會感激你,社會也不會誇你偉大。因為這是法律賦予受害人的權利。
張顯聽明白了。
可王輝和張家人,首到最後,也沒能徹底轉過這個彎來。
2011年2月23日,張顯陪著王輝和張平選,去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領取開庭傳票。
在那裡,他們碰上了藥家鑫的代理律師楊建華。
對方提出來,想協商協商。
張顯做主,一口回絕了。
他說,幾個月都過去了,還有什麼好談的?現在我們己經是對手了,要對簿公堂了,法庭上見吧。
一行人辦完事出來,碰見了《華商報》的記者。
記者熱情,招呼大家一塊去吃個飯,再聊聊最新訊息。
於是九個人一塊兒去了飯店。
可受害方這一邊,誰也沒料到,飯桌上居然坐著另一個人——藥家鑫的另一名代理律師,路剛。
席間,張顯一邊和路剛推杯換盞,一邊痛罵藥家鑫的兇殘和藥家父母的不講道義。
他完全不知道,對面這個人的真實身份。
路剛渾身不自在,坐也不是,走也不是,又不好當場亮明身份,如坐針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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