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驚天大案紀實》第167章 石家莊“3·16”特大爆炸案-結束(2)

作者:風流笑笑聲·1個月前

據靳如超交代,從計程車上下來,他避開司機的視線,拐進了民進街,將衚衕口的炸藥拖進了十二號院的二層小樓下。

此處是靳如超生母留下的房產,2000年被姐姐轉賣給了他人。

點燃引爆裝置後,靳如超跑到了光明街上。

當時,在光明街小學西側停著一輛計程車,車上的司機王志海正在睡覺,靳如超上前說要去柳村,車過了勝利路又說要去元氏縣。

王志海說,他當時有一絲顧慮,乘客去向不定,他怕不安全,就在柳村路口讓這個乘客下車,去搭乘路邊停著的另一輛計程車。

石家莊銀泰計程車公司王軍林和另外一名司機向公安機關舉報.

3月16日5:15左右,他們在107國道塔壇村附近曾拉了一個穿軍大衣的男子到元氏縣,在距公路收費站100米處下。

可以基本認定穿軍大衣的男子就是靳如超,並說當時靳如超坐在車後排,聽不見王軍林說話,副駕駛的司機還將“過不過收費站”的問話寫在了紙上給他看。

107國道元氏收費站路東一個飯店的老闆任增深也證實,3月16日凌晨5:30左右,計程車司機王軍林和一箇中年男人曾到飯店裡換過零錢,那個中年男人就是靳如超。

靳如超供述,繞過元氏收費站後,他搭乘一輛南行的中巴車逃出河北,然後多次乘長途汽車,經鄭州、漯河、武漢、衡陽、梧州、玉林,於2001年3月22日下午4時許到達廣西北海市。

一天之後的3月23日上午8時多,被北海市公安局抓獲。

靳如超被帶到爆炸現場進行指認。

被捕後的靳如超當著前去採訪記者的面,毫不掩飾地說:“是我搞的爆炸,我早就想炸死他們了。”

“你一個人做的案子?”記者驚訝地問。

“是我一個人做的,那些人都跟我有仇,不弄死他們我心裡特別的彆扭。”靳如超淡定的回答道。

為了驗證靳如超能否一個人連續實施爆炸,以吳國慶為首的公安部專家組和石家莊市公安局於2001年3月25日清晨4時許做了模擬實驗。

參加實驗的偵查員按照靳如超供述的作案過程和路線,一一進行了模仿,力圖還原案發當天所有的行為細節,這也是吳國慶一首倡導的案發現場還原術。

結果全程僅用了39分鐘。

案發當天5次爆炸發生在凌晨4:16許到凌晨5時許之間的45分鐘之內,比模擬實驗結果的39分還多了五六分鐘,所以可以初步認定,靳如超擁有足夠的時間進行獨立作案,基本排除之前推測的兩到三人團伙作案的可能性。

2001年4月17日,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認定被告人靳如超為洩私憤,持刀行兇並致死人命,又以極其殘忍的手段連續在居民樓內實施了爆炸行為,造成人員重大傷亡和財產巨大損失,其行為己經構成了故意殺人罪、爆炸罪,情節和後果均特別嚴重,且在刑滿釋放五年內又故意犯罪,繫累犯。

被告人王玉順、郝鳳琴為謀私利,非法制造、買賣爆炸物,其行為己經構成了非法制造、買賣爆炸物罪。

被告人胡小紅為謀取私利,非法買賣爆炸物,其行為己經構成了非法買賣爆炸物罪。

經審訊,靳如超對以上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庭審之時,看到韋志花慘死的照片後,靳如超痛哭流涕,但沒人知道他的淚水到底是為誰而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判決靳如超等4人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宣判後西被告人不服,向河北省高階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河北省高階人民法院不開庭審理了本案,於2001年4月29日作出瞭如下判決:駁回靳如超、王玉順、郝鳳琴上訴,維持原判。胡小紅犯非法買賣爆炸物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001年4月29日,靳如超、王玉順、郝鳳琴被執行了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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