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家被滅,我靠科舉殺回京城》第116章 分紅寄至,判詞初成(1)

作者:愛吃炒蒜薹的魏老頭·5個月前

九月下旬。天氣轉了。

永寧的秋天比青陽來得早,風從北屏山上刮下來,帶著松脂和枯葉的味道,走在路上能把衣領灌滿。

林遠把那件靛藍長衫翻出來穿上——洗過太多水變成灰藍色的那件。

領口鐘二孃補過,針腳細密,看不出來。但布料薄了,擋不住早晚的涼氣。

賀教諭的加課進入了第二階段。

不再是單純做真題。

老頭子從藏書裡翻出一本手抄的《判辭彙編》,封皮用牛皮紙糊的,裡面收錄了近五十年各省鄉試的判詞考題和範文。

判詞這個東西,林遠前世沒接觸過。簡單說就是模擬當官——給你一樁案子,你寫一份判決書。考的是律法知識。邏輯推理和公文格式。

“題:甲典田於乙,約期五年。三年後甲欲贖回,乙不許。甲告之官。判。”

林遠寫了一稿。賀教諭看完,把紙翻過來扣在桌上。

“你判甲贏還是乙贏?”

“甲贏。典約寫明五年,沒寫不可提前贖回。典權非賣權,甲有隨時贖回之理。”

“律據呢?”

“《戶令》第三十七條,典賣田宅者,許原主依價取贖。”

賀教諭把紙翻回來,提筆在上面劃了三道紅槓。

“律據對了。判詞廢了。”

“哪裡廢了?”

“你寫的是道理,不是判詞。判詞要三段——先敘事實,再引律條,最後下結論。你上來就講道理,沒有鋪陳事實。考官看了第一句話就知道你沒當過官——當官的人先把案情複述一遍,是為了讓原告被告雙方確認無誤。你跳過這步,等於剝奪了當事人的申辯機會。”

林遠重寫。

這回老老實實分三段。事實。律據。判決。賀教諭又看了一遍,劃了一道紅槓。

“好些了。但判甲得贖,限乙十日內交田這句話——十日太短。你想沒想過,乙在田裡種了莊稼,十日之內收不完怎麼辦?連根拔了?”

“那改成三十日。”

“改成俟當季收畢後交田。不寫具體天數。寫天數是死的,寫季節是活的。”

賀教諭擱下筆。

“判詞的學問不在會背律條。在於你寫下去的每一個字,落到真人頭上,是虧是賺。你判甲贏,乙就吃虧。你的判詞多寫一句彈性的話,乙少損失一茬莊稼。這叫留餘地。”

林遠把修改後的稿子收好。

這堂課值三錢銀子。

午後。門房的老頭送進來一個包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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