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人聽到這事,大機率會覺得王某說的好像有點道理,不就放點東西嗎?至於告上法院?
但還真至於!
奚晚翻到法院審理認定:樓道。電梯間。走廊。消防通道,全部屬於業主共有部分,不屬於任何一戶私人所有。
同時依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條: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以及第二百七十四條: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是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是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也就是說,業主對共有部分,只享有“共同使用。共同管理”的權利,不享有“私自佔用。私自改造。私自圈佔”的權利。
所以哪怕王某隻佔一平米,哪怕他沒堵路。沒擋消防通道,只要是私自加裝。私自佔有。私自改造,都會構成對全體業主共有物權的侵犯。
不是“不擋路就行”,不是“我家門口就是我的”,更不是“空著也是空著”。
法院最終判決:私自佔用共有區域,不屬於“小事。私事”,屬於侵犯公共利益的民事侵權行為。責令王某限期拆除全部加裝鞋櫃。儲物櫃,恢復樓道原狀,並承擔案件受理費,向全體業主賠禮道歉。
奚晚看到這裡,心中一喜,如果把這個案例分享到普法欄目裡,那麼她幾乎可以想象,螢幕前的觀眾看到這期節目時的表情:
“什麼?我家門口放個鞋櫃也違法?”
“我家樓道一直堆東西,幾十年了啊!什麼時候說過違法了?”
“空著不讓用,那留著幹嘛?”
......
這是很完美的普法案例。
因為人人都在做,人人都覺得沒問題,可人人都不知道自己已經違法侵權。
奚晚在筆記本上寫下:
【案例二 小區樓道私裝鞋櫃侵佔公共區域案:
大眾誤區:
家門口樓道=我家地盤,空著可以用;
法律真相:
樓道屬於全體業主共有,私自佔用。加裝。改造,一律構成民事侵權,必須拆除。恢復原狀。】
寫完她又斟酌著補多一句:“公共空間,不是沒人管,而是人人有份,誰都不能私自拿走。”
然後她把這份案卷和敲水管那份放一起。
一上午忙碌,她也算有收穫,一個安寧權,一個共有物權,全是老百姓常見常有常違法的小事,是普法冷門素材。卻也是老百姓日常盲區,完美契合《全民說法》定位。
奚晚伸了伸懶腰,這才發現辦公區已經走光,就連她隔壁桌的林遠舟也不知什麼時候走的。
奚晚抬手看了看手錶,快十二點了,蒼敘白肚子不餓?
正念叨著,她的手機輕輕震了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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