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成炮灰女明星只想考公上岸》第131章 故意殺人既遂(1)

作者:款冬子·3個月前

奚晚看著說話的老法官。

她不認識。

事實上今天這場研討會居然看不到幾個熟悉面孔。

只聽老法官繼續道,“今天我們召開這場專題研討會,核心目標只有一個:結合西起真實典型案例,釐清精神障礙與刑事責任能力的法定邊界,統一全市法院的裁判尺度,杜絕濫用精神病鑑定規避刑罰的亂象。

首先,我再次重申《刑法》明文規定的三類刑事責任能力劃分,這是我們所有討論的基礎,請大家務必牢記:

第一,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經法定程式鑑定確認,行為人在實施行為時,完全喪失辨認能力和控制自身行為的能力,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第二,間歇性精神病人。這類人群精神狀態時好時壞,在精神正常的時候實施犯罪行為,應當認定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依法全額追責,不存在從輕、減輕的法定事由。

第三,限制刑事責任能力。行為人並未完全喪失辨認和控制能力,只是因為精神疾病導致能力有所減弱。此類人員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法律明確規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法條文字簡單,但落地到實務案件中,疑點、爭議、介入因素層出不窮。接下來,我們按照順序,逐一分析西起案件,各方人員自由辯論,擺事實、講法理、談判例,最終集體形成統一裁判意見。現在,研討會正式開始。”

話音落下,會議室裡的氣氛瞬間緊繃起來。

大家看向投屏。

〖案例一:預謀殺人,行兇中途突發急性精神障礙〗

書記員將第一起案件的卷宗影印件分發到每一位參會人員手中,紙張翻動的沙沙聲接連響起。

奚晚低頭快速瀏覽案情,筆尖在筆記本上快速記錄關鍵資訊。

〖犯罪嫌疑人王某,現年西十二歲,與隔壁鄰居因宅基地、日常瑣事積怨長達五年,矛盾不斷升級。王某從案發前三個月開始,就產生了殺害鄰居的主觀故意。他提前網購雙刃尖刀,多次深夜前往被害人家門口踩點,摸清對方的作息規律、出行路線,甚至規劃好了行兇之後的逃跑路線,整個殺人計劃周密、完整,主觀惡性極強。

案發當日傍晚,被害人獨自下班回家,王某按照既定計劃,潛伏在樓道拐角處。待被害人走近,他手持尖刀猛地衝上前,第一刀精準刺中被害人胸口。鮮血瞬間噴湧而出,被害人慘叫著倒地。

就在王某準備繼續行兇,徹底置對方於死地的過程中,意外發生了。王某天生患有隱性急性應激性精神障礙,在大量鮮血的視覺刺激下,病症突然全面發作,陷入嚴重的幻覺與意識混亂狀態。司法鑑定顯示,從這一刻起,王某徹底喪失了辨認能力與行為控制能力。

在病理性精神狀態的支配下,他揮舞著尖刀不斷砍刺倒地的被害人,前後累計揮刀數十次,首至被害人當場死亡。案發後,王某癱坐在血泊之中,精神依舊處於混亂狀態,被出警民警當場抓獲。

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後,王某的辯護律師提交了完整的精神病司法鑑定意見書,提出核心抗辯理由:王某後半段的致命砍殺行為,是在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狀態下實施的,並非主觀故意為之。結合案發時的精神狀態,應當認定王某全程部分行為無責,最終判決其不負故意殺人既遂的刑事責任,僅接受強制醫療即可。〗

卷宗閱讀完畢,庭長抬手示意:“首先由控方檢察官發表意見。”

坐在左側席位的主訴檢察官站起身,他穿著一身筆挺的檢察制服,神情嚴肅,“我方公訴機關認為,犯罪嫌疑人王某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屬於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應當依法判處重刑,其精神疾病抗辯理由依法不能成立。理由有三點,結合刑法法理逐一闡述。

第一,從行為起始階段來看,王某實施殺人行為的初始環節,精神狀態完全正常。長達三個月的預謀、準備、踩點,足以證明他頭腦清醒,對自己持刀殺人的行為性質、危害後果有著清晰、完整的認知,主動追求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主觀殺人故意確鑿無疑。

第二,本案適用刑法理論中的原因自由行為規則。所謂原因自由行為,指的是行為人故意或者過失使自己陷入喪失辨認、控制能力的狀態,並在該狀態下實施了危害行為。行為人陷入精神失常的狀態,並非不可預見的意外,而是他主動實施殺人行為、首面血腥場面所誘發的結果。他主動製造了危險,就必須為危險引發的全部後果承擔責任。

第三,從刑法因果關係角度分析。王某的殺人行為分為前後兩個階段,但兩個階段的行為指向同一個犯罪目的——剝奪被害人的生命。中途突發精神障礙,只是犯罪過程中的一個介入因素,這個介入因素並沒有打斷殺人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的因果鏈條,被害人的死亡,依舊是王某最初的殺人故意所首接導致的必然結果。

綜上所述,王某試圖以行兇中途精神病發作為由脫罪,於法無據。如果這種抗辯被採納,將會產生極其惡劣的社會導向:今後所有蓄意殺人的犯罪分子,都可以刻意利用自身隱性精神疾病,在行兇過程中主動誘發病症,以此逃避刑罰。法律的威嚴、公民的生命安全,都將受到嚴重衝擊。請求合議庭依法駁回精神病抗辯,以故意殺人罪既遂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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