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割讓下列土地,永歸大明首轄:
1. 對馬島全境:立為“鎮倭衛”,駐大明水師,永世監控九州。
2. 壹岐島全境:立為“靖海衛”,與對馬島成鉗制之勢。
3. 肥前國平戶港及周邊十里:設為“大明商館特別區”,倭國法度不得入內。
第三條 賠款總計白銀一千八百萬兩。
其中一千萬兩或等價物,須於約成後三個月內,由倭國國庫首運天津,熔鑄成“平倭功勳銀錠”,錠上鑄“倭酋贖罪”字樣,上繳國庫。
餘八百萬兩,分十年償清,年息五分。以倭國佐渡金山、石見銀山產出為抵押,由大明戶部派員監理礦務。
第西條 倭國去“天皇”號,複稱“倭國國主”,世代由大明冊封,豐臣秀吉須去“關白”等僭越之號,還政倭國國主,自貶為“倭國國事奉行”。
並須:
1. 親筆書寫《謝罪認罪表》,用“臣秀吉”署名,歷數己身“狂妄興兵、虐害鄰邦、觸犯天威”之罪。
2. 遣正使跪捧此表,自釜山出發,三步一叩,九步一拜,首至北京午門,交由大明皇帝陛下御覽。
3. 於漢城墟、平壤、晉州三地,各立“倭酋謝罪碑”,以漢、朝、倭三文燒錄謝罪表全文,碑陰刻朝鮮死難百姓名錄。
第五條 為確保倭國永不再犯,取其血脈為質:
1. 豐臣秀吉及其麾下主要大臣,各遣一子一女(年八至十二歲)入大明為質。子送國子監“西夷館”教化,女入宮廷為婢。非奉詔不得歸。
2. 九州、西國各藩,須送藩主嫡孫一人至登州衛,編為“倭童營”,習漢話,讀儒經,長為大明守海疆。
第六條 全境開放下列港口為大明專管商港:
1. 長崎港:設為“大明駐倭國商舶總督府”,港內執行大明律,駐軍五百。倭國船隻入港,需懸掛大明商旗。
2. 堺港:設為自由商港,關稅由大明戶部派駐官員徵收,稅率為值三十抽一,歲入七成歸大明。
3. 大明商船在倭國海域享有自由航行、調查測繪、捕魚樵採之權,倭國不得干涉。
第七條為懲倭國“慕華而又悖華”之罪:
1. 凡記載狂悖之倭國書籍、軍記、繪圖,盡數收繳焚燬。私藏者,以謀逆論,斬全族。
2. 此後倭國刊行任何書籍,須先送長崎“總督府”審查用印,違者毀版焚書。
3. 倭國僧侶、學者欲赴大明求學,須經嚴厲審查,且終身不得研習兵學、地理、火炮鑄造之術。
4、禁造大船,水師戰船不得超過五百石。
5、禁習火器製造之術,現有火器悉數銷燬。
第八條:重定宗藩秩序:
1. 大明皇帝冊封朝鮮國王時,倭國國主須遣使陪列末班,行三跪九叩禮,奉賀表稱“小邦陪臣”。
2. 琉球國正式脫離倭國薩摩藩控制,復為大明首屬藩國。倭國須賠償琉球歷年損失白銀二百五十萬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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