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1章
沒人會討厭能讓社會整體收益的新思想,隨著工業為軍隊帶來勝利,為商人帶來財富,為百姓帶來便利,林凡當初和辛關進創造出的實學派,也成為了當之無愧的官學。
因此,也是時候了各行各業的人才積聚於內閣,根據之前解決問題的經驗,提出一套包羅永珍的法典。
畢竟在古代,斷案的水平並不算高的情況下,很多罪行必須透過增加刑罰的殘酷程度,才能減少犯罪。譬如古代對假錢的驗偽難度大於現代,因而從宋代以後,都要透過增加量刑,鼓勵舉報,來威懾這種犯罪。
同樣,在林凡的統治下,官府有權力將戰爭中被征服的民族劃入奴籍,直到其與宋人通婚,後滿足了漢化的標準,才能取消奴籍。
奴隸制固然嚴酷,但卻是古代將隨時可能造反的異民族作為資源帶來收益,從而讓戰爭得以持續,讓同化快速進行的重要手段。
作為一個實幹者,進步的改革自然是好處,但林凡也深知,一些所謂“人權”和“平等”的理念,發揚光大就會把國民忽悠瘸了。
如果被征服的族群直接被當成民眾對待,結果就是大量隨時可能造反的人口沒法處理,還需要官府救濟,成為朝廷的經濟負擔,從此一提打仗,官員便集體反對......南宋的前車之鑑已經在那裡擺著了。
再比如,林凡給了女性接受科舉,參加教育,以及做官的權力,這的確是為了解放女性的生產力。但如果為了解放“生產力”,就給了女性選擇不生育的“人權”,這對統治階級來說無疑是捨本逐末。
民法同樣規定了每個公民都有為國生育的義務,到時間不生育就有額外的賦稅要求,生多了則有免稅獎勵這個法律其實至少從漢代就有了。
或許在現代人看來,這種做法是“侵犯人權”,但在古代,統治者面臨人口問題的時候,強制生育能帶來人口增長,進而帶來更多稅收,在這一點上,傳統自有傳統的好處。
同樣,林凡也並沒有改變古代一夫一妻多妾制的婚姻觀念。儘管近代推崇的男女平等是這樣的,但這種制度本來就是西方基督教國家產生的,除非有特別的好處,不然沒必要推翻華夏的固有觀念。
至少在現在來看,哪怕是普通家庭,買個異族奴隸納為小妾,也能在增加人口的同時加快民族融合的速度。
但相對的,林凡也制定了更為完善的婚姻法,規定了男方與女方的過錯行為,為如有過錯,則可能被起訴離婚,並給予補償。
其中,男方娶的妾室越多,則在離婚時家產被分割得越多,正所謂權力越大,責任越大。
一方面在部分法律上推崇進步,一方面在部分法律維持保守,而這兩者之外,林凡也保留了一些從自己開始發揚光大的新法。
比如,在資源上,法典規定了一切自然礦物資源都屬於國家,私人擁有官府授予的礦產承包權,但沒有礦產的最終處置權。
農田分為私田和官田,但不管是哪塊土地,官府都有在必要時強制徵用的權力,在法律中也同樣規定了官府的補償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