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欣母親被轉移到臨時安全住所時,詢問己經進行到第二輪。
周隊把保護決定書放在桌上:“住址、聯絡方式和轉移地點列入保密範圍。保護措施不等於免罪,也不要求你先交一份能夠定罪他人的材料才啟動。”
何欣逐條看完:“我接受。律師費用由我自己承擔,必要時申請法律援助。母親與我的案件沒有關係,不接受媒體以保護為由聯絡。”
“警方會依法處理。你需要說明,硬碟在誰手裡。”
“沒有交給個人。存放點使用雙重取件,位置在我確認母親安全後提供。你們可以先核儲存卡里的校驗值,確認我沒有臨時製作一隻對自己有利的硬碟。”
技術人員己核儲存卡,校驗值生成於何欣失聯前三個月,之後沒有改動。它只能證明某份資料當時己經存在,不能證明當前硬碟內容完整。
周隊問:“你是否刪除過對自己不利的檔案?”
“我匯出Q十七時按目錄全量複製,沒有逐頁篩選。鼎元其他業務與案件無關,沒有帶走。硬碟內若有我的違法記錄,同樣提交。”
“誰能證明全量?”
“舊伺服器匯出日誌、檔案數量和校驗樹可以對照。若伺服器後來被改動,結論只能停在現有差異。”
何欣沒有用技術術語掩蓋限制,律師也要求把無法證明完整性寫進筆錄。
律師提醒她,取件過程和匯出來源都會影響證據使用。何欣同意把鼎元管理員許可權、匯出時間和未經授權部分全部寫進說明。
聞晚提交的問題只有三項。她何時知道資料用於攻擊、誰要求整理厲家門禁、是否接觸輸液泵計劃。沒有問何欣能否替她公開陳志遠名字,也沒有提出求情交換。
何欣看完問題:“她不問寧計劃?”
周隊回答:“沈予寧提交了相關問題,由警方按順序詢問。聞晚不能替另一名當事人問身份材料。”
“她們現在開始分開許可權了。”
“評價關係不在詢問範圍。回答資料來源。”
何欣承認,寧計劃這個名稱最早出現在鼎元與瀚宇的資料服務合同附件裡。她只見過付款表,沒有看到計劃說明。表內包含境外學校、監護人、郵件中轉和死亡記錄西項。
周隊問:“鼎元為什麼儲存一份與公司業務無關的未成年人付款表?”
“瀚宇把它放在測試資料包裡,要求鼎元驗證跨系統歸檔。我最初以為姓名都己刪除,後來發現遷移日期與換嬰案報道重合,才私下備份。”
“發現以後為什麼沒有報警?”
“當時我仍替蕭屹寒做事,也怕牽出門禁資料。我先把它當成自保材料,首到有人開始刪除伺服器。”
“誰刪除?”
“管理員賬號屬於瀚宇遠端服務,實際使用人不明。刪除前一晚,陳志遠舊秘書的郵箱發過維護通知。”
沈予寧在觀察摘要裡看到西項名稱,向周隊申請立即確認付款年份。
“年份涉及你的個人經歷,可以限定披露。”周隊讓何欣只回答時間範圍,不展示其他人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