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予寧要求把自己的問題固定在三項。付款起止、審批縮寫和郵件中轉經辦,不追問硬碟中其他人的身份。
聞晚看過申請:“死亡記錄與聞家查詢函也涉及我父母舊案,允許共同檢視限定欄位;學校和監護人正文先只給沈予寧。”
沈予寧回答:“同意。聞家查詢函屬於聞家原件,我不要求先看私人正文,只核是否到達安和。”
許可權剛恢復的第一場敏感材料送達,兩人先劃分彼此可以看什麼,沒有把共同受害寫成全面開放。
何欣說:“從你七歲出境前開始,到十五歲死亡記錄後一年結束。每次轉學都列遷移節點,費用由安和與境外基金拆分。”
沈予寧問:“審批人是誰?”
“縮寫C.Z.Y.,我沒有見過完整簽名。何正邦曾在舊報價裡找到同樣縮寫,是否陳志遠需要繼續核。”
“硬碟能證明縮寫來自原始付款表嗎?”
“能證明檔案在鼎元伺服器儲存,也能看到修改歷史。伺服器為什麼有這份表,我只能提供周然與瀚宇往來郵件,不能證明最初生成裝置。”
沈予寧繼續問:“周然是否知道付款表內容?”
“郵件只寫測試歸檔包,他回覆交給工程師處理。是否開啟檔案要查訪問日誌。我沒有證據說他知道寧計劃。”
這一回答沒有把雲霖法人自動推成共犯。沈予寧要求將周然訪問記錄交外部審計,不由自己以臨時負責人身份內部詢問。
周隊暫停遠端問題:“當事人不得繼續追問。何欣先交硬碟,再由技術和會計核驗。”
聞晚問褚南亭:“她的家屬己經保護,是否還提出其他條件?”
“律師要求正式記錄她主動到案和配合程度,沒有要求你出具諒解。她此前涉及的門禁、供應商和資料整理責任繼續在案。”
何欣還申請保留與母親的每週通話,不讓保護措施變成無限期隔離。警方同意由指定裝置聯絡,內容按安全需要核驗,不監聽無關家庭談話。
她的律師說:“保護不能替當事人決定與家人完全斷聯。風險發生變化時,應當給她複議。”
周隊把期限寫成每七日評估一次,何欣也承諾不透過母親傳遞案件資訊。
“按法律程式處理。聞氏不承諾求情,也不向媒體塑造她己經洗清責任。”
沈予寧說:“她如果交出我十八年的付款表,我也不會用個人受害人身份替她免掉其他責任。保護家屬合理,材料價值另行評價。”
何欣透過律師聽見兩名當事人的意見,只回復一句接受。她沒有要求聞晚親自進來,也沒有用硬碟位置延長談判。
警方按照儲存卡規則,在城南一間自助保管庫找到加密硬碟。取件全程錄影,櫃門上沒有破壞痕跡,租用身份屬於何欣本人。
保管庫外曾有兩次異常取件嘗試,均因缺少第二段校驗失敗。時間在何欣傳送座標以後,說明外部確實有人尋找硬碟,也可能有人故意製造威脅。監控只拍到帽簷和口罩,暫時無法辨認。
技術人員核對外殼編號和校驗值,確認與儲存卡一致。硬碟上還貼著一張小標籤。
Q十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