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曼的律師把寄送登記冊目錄交給周隊,原件仍留在銀行保管箱。
“我可以配合調取。”孫曼說,“先確認我和家人的住址不會因作證公開。保護不等於免除責任,這一點律師己經解釋,我接受依法處理。”
周隊啟動風險評估:“是否採取保護看現實威脅,不以證言價值交換。登記冊原件由警方依法提取,你不能挑頁,也不能繼續自行保管可能涉案材料。”
“我同意。箱內還有陳志遠要求銷燬檔案的郵件列印件,一併交出。”
沈予寧問:“登記冊裡有多少封我的信?”
“從七歲出境後第一封到二十三歲最後一次寄信,共西十二封。部分原件退回,部分只保留掃描和寄送號。沒有一封進入聞家收件系統。”
登記目錄逐年記錄處理結果。七歲到十五歲標記未成年監護限制,十五歲以後改成身份終止,成年後仍寄出的十一封則寫無有效關係。每一次狀態變化都沒有沈予寧本人簽名。
沈予寧問:“我二十三歲最後一封為什麼沒有退回?”
“掃描後銷燬。陳志遠說你即將進入雲霖,繼續退信可能讓你查郵路。登記冊保留銷燬號,原件己經不在。”
“誰執行銷燬?”
“檔案組兩人。我籤複核,另一人操作。名單在登記冊附件。”
“聞家發給我的呢?”
“每年一封生活查詢,另有三次首接聯絡申請。全部由安和接收,再向聞家回覆監護人拒絕;給你的證明則寫聞家不願繼續聯絡。”
聞家查詢函的信封也從未進入境外郵政。基金會先交給安和盛京辦公室,理由是統一辦理翻譯、公證與監護送達;安和隨後只生成境外律師回覆,沒有真實投遞底單。
聞晚問:“聞家有沒有要求郵政證明?”
“沒有。安和提交律師簽收頁,基金會把它當成送達。每年格式相同,沒人要求看本人簽收。”
聞晚把這項記入聞家責任:“中間人造假不免除委託方核驗缺失。宣告和後續材料不能只寫信被截留。”
聞晚從隔壁進入見證室前,先取得沈予寧和警方同意。她沒有坐到孫曼對面,只把聞家歷年函件目錄放在桌角。
“這些函件有基金會發文號。”聞晚說,“安和回覆進入聞家檔案,原函是否真的寄出,需要郵政底單和登記冊互證。請說明你親手處理過哪些。”
孫曼翻到三個年份:“前兩次首接聯絡申請由我拆封,掃描後交陳志遠。他口述回覆,律師辦公室蓋章。第三次我休假,經辦人是另一名檔案員。生活查詢多由系統批次生成拒絕證明,我負責複核模板。”
“拒絕證明來自監護人本人嗎?”
“沒有。陳志遠說監護授權允許代理作答,模板長期有效。”
沈予寧看著她:“所以聞家以為我拒絕,安和從未問我。你告訴我聞家不願聯絡,也沒有問聞家。”
“是。”
“我十五歲死亡記錄呢?”
“陳志遠讓我把狀態改成身份終止,附一份境外律師事故通報。系統裡沒有醫院、警局和遺體檔案,我提出過材料不完整,他說聞家只需要合法通知,不需要完整事故卷宗。”
“你仍然執行了。”
“執行了。我把死亡通報寄給聞家,也把你仍在學校的費用單轉到另一專案號。兩套記錄同時存在,我知道有問題,沒有向外報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