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如若真的洋洋灑灑地批判朝廷。
呵,那這次科考不管前頭答得多好,一個對皇權的“不忠誠”就不可能中舉。
葉明雖然對朝廷這種行為內心是不滿的,但是他又不是那種頑固不化之輩,他很瞭解現在自己就算在這試卷上洋洋灑灑說一堆。
也就是無能狂怒罷了,除了毀掉自己的前途,甚至連累自己的老師師公父母親友,沒有任何作用。
所以他自然是規規矩矩寫下那些得體的話。
他能夠掌握權力,才能做更多的事,才能真正去改變一些他不滿的東西。
寫完了“論”和“表”,第二場考試就剩下“判”。
判自然就是判案。
做了舉人,一般都有希望派官。
這些官又大多為地方官,那一個重要的工作便是判案。
小到家庭,鄰里,大到氏族,村莊之間的械鬥。
所以這“判”便是選拔是否能當好“地方官”的途徑。
這一場考試可要判五個案子。
這些案子從田坑上爭水,到偷盜殺人,全都覆蓋。
這要求考生們對律法的熟悉,還有靈活的運用。
而且機械判案也要不得,還必須明察事理,通曉人情,判案的根本目的,不在於辨別善惡,而在於維護公序良俗。
葉明筆頭戳著下巴,看著試卷上一道案子,
“案:甲有良田,與鄰乙之瘠地相鄰。甲常年引水溉田,浸潤之餘,乙地亦得利,十餘年相安。今乙欲售地於丙,丙以‘地籍無水渠’為由,欲壓價。乙遂狀告甲,索歷年‘用水之費’。判。”
這道題如果要判,自然不難,但是要判好,便要考慮“情,理,法”三項的綜合裁量。
爭奪水源的事情,不說鄰里之間經常發生,甚至兩個村的械鬥都多因為此。
特別在乾旱時期。
沒有水就種不了田,種不了田就沒有收入,就要餓死!
葉明在稿紙上寫上“習慣權利”“自然得利”幾個字。
長期形成的“習慣權利”與“自然得利”是否構成債的關係?丙的壓價行為是否惡意?判決的社會影響又是如何?
他很快思考完成,然後在答卷上寫下,
“判得:乙之訴,情有可原,理有未合,於法無俱。查,水自甲......”
“今乙因售地議價不利......非甲之過。”
“故判,乙所......以儆效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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