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金:
「藝人須無條件接受公司安排的所有演藝活動。商業代言。媒體曝光及個人行程,並保持最佳狀態。非經公司書面同意,藝人不得自行接洽或參與任何演藝相關活動。」
「藝人的公眾形象。私生活。社交媒體言論,均須符合公司制定的準則,並接受公司管理。」
「若藝人單方面無故違約,須向公司支付賠償金,金額計算方式為以下兩者中較高者:
A。藝人違約前二十四個月平均月收入×合約剩餘月×3。
B。公司為培養該藝人已投入的總成本(含練習生階段)的三倍。」
「此外,公司有權申請禁令,禁止違約藝人在合約原定有效期內參與任何公開演藝活動。」
。。。。。。
密密麻麻,很多條款,看得人眼花。
宋昭揉了揉臉,直接翻找到了關於「音樂著作權」和「收益分配」的核心章節。
目光飛快掃過那些密密麻麻的文字,眉頭逐漸鎖緊。
條款清晰地寫著:
音樂著作權:
藝人於合約期內獨立創作(詞/曲)之音樂作品,其著作權(包括但不限於複製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資訊網路傳播權。攝製權。改編權。翻譯權。彙編權等財產性權利)自創作完成之日起,自動授權公司。
公司無需就此轉讓支付額外對價,相關創作價值已體現於藝人收益分成及公司提供的培訓。出道資源中。
若作品系與公司內部製作人(如俞永鎮總監。KENZIE老師等)共同創作,則著作權由公司與創作者共有。
具體分配比例依內部貢獻度另行約定,但公司保有最終決定權與商業運營權。
收益分配:
「藝人因演藝活動產生的所有收入,須先行進入公司指定帳戶。公司將在扣除以下成本後,按約定比例與藝人結算:
活動直接成本(製作。宣傳。差旅)。
形象維護與團隊運營成本。
……
完成上述扣除後的淨收入,由公司與藝人按下述比例進行分配。
具體分配比例可根據藝人發展階段及貢獻度,在附件中調整。」
國內行程(商演/綜藝/籤售)。海外活動(巡演/海外專輯/商演)。GG/代言。OST /影視出演都是公司60%,個人40%。
固定綜藝/主演影視:公司40%,個人60%
周邊/應援物:公司90%,個人10%
音源(數字單曲。迷你專輯。正規專輯收錄曲等)。實體專輯:公司95%,藝人5%
。分權版作創為作%01之益收淨得獲外額可,)曲/詞(者作創之品作源音該為人藝若: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