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8章 車裂
明朝的死刑制度,說起來複雜,其實也簡單。分兩種:一種是「決不待時」
,一種是「秋後處決」。
「決不待時」就是立即執行,不挑日子。這種一般適用於謀反。大逆。強盜之類的重罪。抓住,審完,上報,核准,咔嚓。快的話一個月都不用。
另一種是「秋後處決」,拖到秋天再殺。這倒不是官府仁慈,是因為古人講究順天應時:春夏萬物生長,不宜殺戮;秋冬蕭殺,才適合動刀。所以一般的死刑犯,判了也得等,等到秋天,霜降之後,冬至之前,三法司會審,皇帝勾決,然後才能殺。
但不管哪一種,都有個繞不開的環節——覆核。
縣一級判了死刑,不能自己殺。得上報府裡,府裡審完了上報省裡(布政司。按察司),省裡審完了送到京城。京城有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合稱「三法司」。刑部主審,大理寺覆核,都察院監督。三法司都過了,還得奏請皇帝。
皇帝點頭了,才能殺。這一套流程走下來,少則三五個月,多則一年半載。要是趕上皇帝心情不好,壓著不批,犯人就在牢裡等著,等一年,等兩年,等到死。
方敬判的這兩個案子,按說也得走這套流程。
但歷陽縣有個得天獨厚的條件一離金陵近。別的縣報個死刑,路上要走十天半個月,歷陽縣的公文第二天就到了應天府。
應天府尹向寶接到方敬的公文時,正在衙裡喝茶。他開啟一看,愣住了。
伋福,強佔民田,判斬。倪鄉,騙人田產,判斬。向寶隱約知道倪家在歷陽的勢力。他拿著公文看了半天,不知道該說什麼。
按《大明律》,強佔民田判不了斬。但方敬用的是《大誥》,按《大誥》判,確實是斬。
向寶猶豫了。
他想來想去,在公文上批了幾個字:「已知所擬,呈刑部核。」
我知道了方敬的判決,上報刑部。
再翻譯下,原則上同意,還需領導批示!
講究吧?
古今都一樣!
公文送到刑部。
刑部也在公文上批了幾個字:「已知所擬,呈大理寺核。」
大理寺的官員看了,還是猶豫。刑部和大理寺的關係,說起來微妙。刑部主審,大理寺覆核。大理寺要是覺得刑部判得不對,可以駁回重審。
但這個案子,刑部都沒判,是方敬判的,刑部只是「知道」。大理寺的官員想了半關,也想不出什麼好辦法。
最後也是原則上同意,上報都察院。
都察院的御史們看了,也傻了。
他們都是言官,彈劾人有一套,審案子不是強項。但案子到了都察院,不能不看。幾個御史湊在一起,討論了半天,也沒討論出結果。
最後,公文又被往上遞了。三法司都過了一遍,誰也不敢做主,乾脆聯名上奏,直接送到了朱元璋案前。
從方敬判案到奏章送到御前,前後不到一個月。這效率,放在洪武朝,算得上特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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