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人反駁,似乎大家都對她的提議頗為認可。
很快,話題就推進到最後關於保障私有財產的幾個字。
這半句話的討論最為激烈。
有代表認為,只是保護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程度不夠。
他們覺得都寫到保護私有財產了,那為什麼不更進一步,鼓勵發展個體經濟?
擁有這種想法的代表不在少數,他們的論據是,在目前的集體中,個體經濟的苗頭己經出現了。
工作之餘有人利用自己的特長為其他人理髮,有人用多餘的材料做了一些小玩具或者象棋之類的消遣品,和同船的人進行交換。
這些東西的規模不大,也沒有形成穩定廣泛的交易體系。
但做出這些東西的人付出的勞動是真實的,他們投入了時間和材料,也解決了周圍人的一些需求。
如果完全不在憲法層面承認和保護這種形式的勞動成果,那它就永遠停留在灰色地帶。
有人做了東西交換,但不確定自己有沒有權利這樣做,法律層面的保護就可以給他們一個明確的訊號。
你做這件事是正當的,勞動成果是受到保障的。
所以,這些代表建議增加鼓勵個體經濟在合法範圍內發展的相關表述。
而在這一方統一了意見後,另一方就產生了不同的論調。
他們表示理解對方的出發點,但認為應該明確對私有財產的範圍進行限縮。
比如將此前討論的生活保障挪到這裡,也即保護合法的私有生活財產。
兩方很快就陷入了大討論。
主張限縮一方進一步表示,在憲法層面討論個體經濟的條件還不成熟。
憲法是根本大法,它的條文必須是原則性的。
當前這個時代條件下,有一件事必須明確,生產資料必須堅持全部公有制。
這是從降臨以來兩年多的實踐經驗中得出的結論,任何形式的個體經濟如果涉及生產資料的私人佔有,那就是在動搖這個基礎。
而對方提到的理髮、做玩具、做象棋這些,確實存在,但這些東西的本質是什麼?
是個人的一些業餘活動,是在工作時間之外完成的小規模產出。
我們可以用一般法律去規範它,保護它,甚至給它留出發展的空間,但不需要現在就把它寫進憲法裡。
緊接著,主張個體經濟的代表就站了出來,不同意條件還不成熟的說法。
他們認為對方罔顧事實,無視己經存在的現實去等所謂成熟的條件,等來等去可能等到它自己消滅了。
現在寫入憲法,至少說明國家層面承認,發展的方向就是可預期的。
等他們說完,被反駁的代表當即就據理力爭,“寫入憲法當然有它的價值,但問題是我們現在就在憲法層面做原則性確認是不穩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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