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二,擔憂化公為私、國有資產流失。
此弊不在‘承包’,而在‘無制、無核、無追責’。
臣擬定的承包條款,白紙黑字,公產權屬寸步不讓。
驛站房舍、倉廩、田地、官馬、官車,全數登記造冊,由工部、戶部聯合核驗存檔,逐年盤點交割。
還有巡察御史、東廠和錦衣衛聯合監督,哪個敢太汙一個試試?
承包者僅有經營使用權,絕無變賣、典當、私改之權。
若有損毀、虧空、私售,一律照價追償,情節嚴重者,從嚴治罪,即刻革除承包資格,沒收承包押金。
是以改制並非放權棄產,而是以專營約束私弊,以制度保全公產,遠比如今無人監管、逐年朽壞、暗中流失的舊制更為穩妥。
其三,憂慮富商坐大、勾結地方、架空朝廷管控。
臣以為,如今驛站之權,早己落於地方胥吏之手,遠比富商難治。
往年驛站由地方把持,官吏私役驛卒、私用驛馬、濫開勘合、勒索往來,層層盤剝百姓,養出無數地方蠹蟲,朝廷無從稽查、無從約束,這才是真的尾大不掉。
而今承包之法,承包權收歸朝廷核定、戶部首管,並非地方私授。
承包者需立重保、納保證金、籤責任書,三年一考、一年一核。
成效合格方可續任,一旦勾結官吏、把持驛站、刁難公務,即刻取締、抄罰追責。
如此一來,是朝廷收地方之權,而非地方借承包坐大,恰恰可破除州縣胥吏盤踞驛站的積弊。
其西,御史擔憂商賈逐利,阻滯政令軍情、貽誤國事。
將軍機、急遞、詔命傳送列為絕對優先級別,禁利條目。
凡邊關軍情、朝廷密旨、加急公文、軍需轉運,一律優先通行,不許任何理由片刻拖延,膽敢違反者,立斬不赦。
朝廷設立驛站稽查專條,但凡加急文書延誤、阻滯、漏遞,不問緣由,唯承包者是問,重則下獄追責。
商賈逐利,更惜身家前程,有重法高懸、嚴刑在前,絕不敢因小利誤軍國大事。
反觀舊制,胥吏懈怠、驛站虧空、馬匹羸弱、驛卒逃亡,日日延誤公文、月月虛耗錢糧,這才是當下最大的阻滯。
其五,擔憂商賈接觸文書、洩露機密。
驛站洩密之弊,不在商賈,而在冗雜人等氾濫無禁。
舊制驛站人役混雜、往來無稽,閒雜人等、地方胥吏、過境私客皆可出入驛館,文書保管散漫無序,洩密隱患早己根深蒂固。
改制之後,驛站實行密級管理、專人專崗對接公文。
密函、奏章、軍情單獨封存、單獨遞送、專人簽收,全程留痕可查。
承包者只管承擔換乘馬匹和車輛,負責食宿用度,無權解除公文,一旦私窺、私傳、私洩,以通弊洩密重罪論處。
以規範管控替代散漫無序,非但不會增洩密之險,反而能肅清驛站亂象,收緊軍政密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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