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吏取筆,把“調核”二字改作“問明”。這一改,舊檔房只須回答本寺承辦提出的卷目問題,不受家屬追查。但只要迴文仍附在現案,誰也不能拿一句“內務”把五日之差關回門後。
前日那名評事從裡間出來,接過補狀,從頭看到尾。
“你要原報,也要會審引本。”他道,“兩處若以舊年卷帙不便移送為由,只回一句存否,大理寺不能替你逼他們交原紙。”
“我知道。”
“發文不等於調得。”
“我只求今日發文。”
“刑部舊底即便與本寺引目不同,也不等於哪一處作偽。”
“我不在這張紙上問真假。”
評事把紙背翻過來。空白一片。他又看了眼廢去七行後留下的餘處,問道:“嶽秉義遇襲,不一併陳?”
“京兆另驗。”
“九具屍身死因呢?”
“不在本次核問。”
“謝氏舊讞?”
沈照檀頓了一息:“沒有人準我重審。”
評事沒有說準,也沒有說不準,只叫人取來三張移文稿紙。
第一張發兵部,調取北境最初疫報和對應收文簿目。書吏原想把“最初”改成“所存”,沈照檀道:“若只問所存,對方送一份後抄也算答了。”
“你方才說不強索原件。”
“可以不移原件,不能不答何者最初。”
評事看了她一眼,提筆在旁添上:“如原本不便移送,具復原本存否及歸併簿號。”既沒有保證原件會來,也不容迴文把“最初”二字吞掉。
第二張發刑部詳覆司,只調承安七年會審副底中實際引錄的乙字二十七號文字、頁數和來文號。它不問兵部今日庫中缺了哪一頁,也不請刑部判斷兩版真偽。
第三張不稱調取,稱問明。大理寺值房向本寺舊檔房列出六月十八與六月二十三兩處日期,請經手檔房按舊引目、交割籤和收文登記說明當年據何並卷。若簿冊已經移處,也須先回移處。
三張稿紙念過一遍,評事在每張末尾都加了同一句:“附現案候核,不作舊讞複審。”
他又將三個收受處逐一圈出:“兵部若只肯給簿號,刑部若只肯給抄文,舊檔房若說交割籤不在原架,今日這三件也算已經有答。你不能因答得不合心意,就拿本次發文當作準你繼續索卷的憑據。”
“我明白。”
“明白還要發?”
“空著的地方,先要有人具名說它空著。”
沈照檀聽完,道:“請把三道發文號寫在補狀背面。”
“還沒出門,哪來的發文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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