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4章 異墨
刑部的迴文比預料中來得快。送進大理寺核文房時,窗紙上的日影才剛斜過長案。
沈照檀只獲准看與她補狀三問直接相關的部分。長案上擺著三張紙:謝無咎現案原先所引的蓋印抄件、刑部隨迴文送來的會審抄件,以及一張尚未落字的核文單。
書吏先把規矩說在前面:“不驗紙年,不辨墨年,不追哪一名舊吏寫過。今日只校兩張紙上有什麼、少什麼。”
“可以。”
“也不因不同筆跡便議舊案真假。”
“我只核來處。”
兩張紙都不能交到她手中。書吏先念封號,再由另一名核文吏點頁,在長案中間橫放一根窄木尺。沈照檀只能坐在尺外看;若要指出某字,須由書吏以竹籤代點。每挪一次鎮紙,核文單旁的時刻欄便添一筆。
這規矩費事,卻也意味著今日看見的每一處差別,不能在散場後被誰說成家屬動過紙。
書吏把兩張抄件上緣壓齊,又取兩枚小鎮紙固定四角。
正文幾乎逐字相同。“冬月十四,營中疫作”都在第一段;“擇九具覆驗”同樣落在第二段末;第三段起首也都是“右列九屍”。連正文中間那處省略記號,位置都只差半字。
差別在右上角。
現案抄件把正文謄在行欄正中,角上只留下收文字樣的後半。刑部抄件卻在欄外另起一筆,完整抄了“冬月十八收”。五個字向左下斜擠,最後一個“收”幾乎碰到正文第一行。
書吏道:“舊紙頁角原有補註,謄副時一併錄來,很常見。”
沈照檀沒有反駁,只問:“正文和角注,是不是同一隻手?”
書吏把紙推近窗前。正文的橫畫收得平,轉折方正;角注用的是窄筆,兩個“月”字的內橫一長一短,落筆也比正文輕。
“不是同手。”他道,“所以才說是後補角注。”
“何時補?”
“舊底沒有寫。”
“照哪一張紙補?”
“也沒有寫。”
書吏提筆要在核文單上落“角注系後補,不礙正文”。
沈照檀道:“‘不礙正文’從何得出?”
“角注只是收文日。”
“收的是什麼,今日午前的問答沒有答案;哪裡收的,也沒有答案。既然都不知道,怎麼先寫不礙?”
書吏停筆:“夫人想寫它是後來添上去的?”
“它本來就是另手後錄。”
“後錄不等於有人篡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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