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角注所據底本、謄錄年月待查。”
書吏在末尾另添:“兩次謄錄不據此定增刪真偽。”
沈照檀看完,沒有要求刪。
只要這句限制與前四行一同留在紙上,官署日後便不能拿“不同手”直接定人作偽,也不能再把角注悄悄並回正文,當成同一時刻形成的一層文字。
案角另壓著一頁問答摘要。她只能看與核文有關的兩段:謝無咎在牆內列出營鋪、事發、人數、已處、所請、起遞六項,又要求先看原本。錄事在後註明,被問人只辨文書層級,不判斷抄文真偽。
沈照檀看了片刻,把摘要放回原處。
書吏問:“相關部分可以給家屬一份蓋印節錄,要不要?”
“不必。”
“這是被問人的答。”
“他的答已經在現案。”沈照檀道,“我今日只核兩張抄件。再取一份回府,不會讓這六項更有力。”
她不知道他在問答房裡經歷過怎樣的追問,也未曾讓牆裡的他知道,自己前日如何在兩塊木牌之間守住現案。隔著牆,兩個人都沒有順著承辦人的問法去斷真假,只認各自經眼的那一張紙。
核文單蓋印後,與刑部迴文一併附入現案候核。
***
六月十四日午前,兵部迴文終於到了。
青籤封套仍送進核文房。來文題頭摘錄著大理寺先前所問:“請調北境最初疫報及相應收文簿目;原本不便移送者,具復原本存否及歸併簿號。”
書吏拆開回文,念道:“來文收悉。查乙字二十七號舊案卷所存錄文,茲照舊案錄送,以供核辦。”
到此便完了:沒有“最初”,沒有原本存否,也沒有歸併簿號。
隨文附來三頁錄文,頁次仍是一、二、四。封面照舊寫四紙,現送仍是三紙,與五月二十兩署復點所見沒有不同。
評事問:“兵部已經照卷送來,算不算答了?”
沈照檀看著來文:“答了所存,沒答所問。”
書吏道:“所存錄文就是眼下能送的東西。”
“那便請它寫明最初報文不在所存錄文之內。”
“它沒有這樣說。”
“正因沒有說,才不能替它補。”
評事把兵部迴文與大理寺發文並排放在案上:“你要再發一道?”
“今日不求再發。”沈照檀道,“只請在收文摘要裡照錄:問最初報文,復舊案錄文;原本存否與歸併簿號未答。”
“這會讓兵部難看。”
“逐字照錄,不是定它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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