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事換小楷添字。沈照檀當場復念一遍,在家屬知悉紙上落名。她爭到一道追問,也親口認下:只要第一、第三端有一處接上,這道題便不得啟用。
刑部主簿隨後念反問:
“家屬向現案提交或援引之舊物、舊紙及北境人員材料,其取得時日、經手之人、來源記載,現有在案材料能否按附目逐項核明;不能者,照未核記。”
蕭承徹問:“附目幾項?逐項念題名。”
“四項。”
第一項是青燈舊宅火後清場抄記。第二項是兩枚殘玉的分別接物紙。第三項是沈府舊奩門、車、庫三處核見紙與紫檀匣來源待核籤。第四項是嶽秉義問紙的遞交經過及相關公開驗問記錄。
刑部主簿唸完,又道:“這些材料若來路不能自明,其所載之言——”
“這是會核正文外的來源側問,不是排除材料的先決題。”蕭承徹打斷他,“來路未核,只落未核。不得臨場改成虛假、串供或結黨。”
主簿道:“若答問中自行牽出新的人,且正是關鍵經手呢?”
“記入答紙,不追問;要問,另紙申請。”
刑部主簿沉默片刻,落了知悉押。
兵部主事忽然道:“家屬一問只在兩端失答後啟用,刑部這一問卻可逐項都問,似乎輕重不同。”
“因為一邊要從現有目錄再追一層,另一邊只問已經遞進來的材料從何處來。”蕭承徹道,“題界不求兩邊字數相齊,只看材料與許可權。”
兵部主事又問:“那兩枚玉若仍舊來源未明,是否影響四端?”
“不影響。”
“紫檀匣呢?”
“不入四端。”
“戊七呢?”
蕭承徹抬眼:“尚未念附目正文。”
屋內靜了一息。
那兩個字此前只在第一項題名後的摺頁裡,沒有任何人當眾展開。兵部主事卻已經知道,說明鈐題之前,題目雖未改,訊息已經在署間先走了一步。
蕭承徹向錄事伸手:“把四份附目都取來。”
***
附目展開,四張紙的長短並不相同。
殘玉一項最厚,分別列著玉甲、玉乙的來源邊界和無官封空窗。沈府舊奩一項次之,末尾仍寫著紫檀匣不持、十二冊題名不知。嶽秉義一項附有官署收訖與京兆另驗號,方小川的姓名只見於公開驗問記錄,不見於嶽問紙正文。
第一項最薄。
它只附一張火後清場抄記。青燈舊宅失火後,里正、鹽課差役與鄰戶共同見證清理;書手抄下焦梁內槽可見的三行舊字。本次附目只擷取與戊七車號有關的第一行;另兩行仍留在清場抄記原件中,不因未入本問而作廢。問答口令、東嶽廟後路和後來找到何人,都不在這張抄記裡。
蕭承徹看完,問刑部主簿:“它能證明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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