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安七年臘月二十六日,乙字二十七號會審文字封捲入架。引錄紙九頁,目錄、案錄與聽審副底各按數落押。
這一行只能證明會審何時成卷,不能證明“校過”何時寫下。
第二張節錄來自舊檔覆校歸架簿。
錄事找到乙字二十七號,逐欄念道:
“承安八年正月初九,取引錄第五紙覆校。”
“原卷已成,退校一頁。”
“頁旁書‘校過’,押半。”
“校畢隨底歸架,承辦主簿押半。”
引錄底左上角正寫“引錄五”。半押左部與此前核過的舊官花押相合,也與歸架簿本行的押式相合。
三處終於接上。
臘月二十六先封卷,正月初九再取第五紙覆校歸架。
“校過”旁記與半押,屬於第二個年月。
沈照檀看著兩行日期隔在橫尺兩端。
十餘日不算久,卻跨過一道成卷關防。臘月二十六以前的核校,可以成為會審成卷的經手;正月初九再取紙,只能算成卷以後覆校。後來的人仍可校同樣的字,卻不能讓後落的押倒回去,替成卷當日證明曾經見過哪張底本。
刑部主簿道:“相隔不過十餘日,仍是同一承辦主簿。”
“人相同,年月不同。”評事道。
“覆校也可能只是把成卷前已經核過的事補記下來。”
“可以保留。”
“也可能兩句本來就在紙上,正月只是校頁。”
“也保留。”
兵部主事問:“那能不能說明兩句是正月初九才添?”
大理寺評事看向沈照檀。
蕭承徹道:“歸架簿方才當眾念過。只許就簿答簿。”
她起身答道:“不能。”
“為何?”
“歸架簿只記取第五紙覆校,沒有記添了哪一句。兩句可能成卷前已有,正月再校;也可能據別紙補入。今日分不出。”
“那這一場校年,有何用?”
“能說明‘校過’不是臘月二十六成卷時留下的核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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