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嫁叛臣府》第193章 校年(2)

作者:檀墨·9天前

承安七年臘月二十六日,乙字二十七號會審文字封捲入架。引錄紙九頁,目錄、案錄與聽審副底各按數落押。

這一行只能證明會審何時成卷,不能證明“校過”何時寫下。

第二張節錄來自舊檔覆校歸架簿。

錄事找到乙字二十七號,逐欄念道:

“承安八年正月初九,取引錄第五紙覆校。”

“原卷已成,退校一頁。”

“頁旁書‘校過’,押半。”

“校畢隨底歸架,承辦主簿押半。”

引錄底左上角正寫“引錄五”。半押左部與此前核過的舊官花押相合,也與歸架簿本行的押式相合。

三處終於接上。

臘月二十六先封卷,正月初九再取第五紙覆校歸架。

“校過”旁記與半押,屬於第二個年月。

沈照檀看著兩行日期隔在橫尺兩端。

十餘日不算久,卻跨過一道成卷關防。臘月二十六以前的核校,可以成為會審成卷的經手;正月初九再取紙,只能算成卷以後覆校。後來的人仍可校同樣的字,卻不能讓後落的押倒回去,替成卷當日證明曾經見過哪張底本。

刑部主簿道:“相隔不過十餘日,仍是同一承辦主簿。”

“人相同,年月不同。”評事道。

“覆校也可能只是把成卷前已經核過的事補記下來。”

“可以保留。”

“也可能兩句本來就在紙上,正月只是校頁。”

“也保留。”

兵部主事問:“那能不能說明兩句是正月初九才添?”

大理寺評事看向沈照檀。

蕭承徹道:“歸架簿方才當眾念過。只許就簿答簿。”

她起身答道:“不能。”

“為何?”

“歸架簿只記取第五紙覆校,沒有記添了哪一句。兩句可能成卷前已有,正月再校;也可能據別紙補入。今日分不出。”

“那這一場校年,有何用?”

“能說明‘校過’不是臘月二十六成卷時留下的核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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