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6章 一紙兩案
北衙的押北申請送進公牘房不久,便被原封退了回來。
原紙沒有駁印,後面只附了一張會列籤,要求補明三件事:雁回關由哪一處承接問目,在押人問畢由誰解回,北路移核所得迴文歸入哪一案。
霍行簡把會列籤壓在原申請旁。申請上只列兩袋官拓副錄和一名在押待問人,緣由寫得也很清楚——核北路故舊及剖玉舊制。若只論北衙新案,前兩項已經夠用;偏偏最後一問不能空著。
北衙掌牘官先開了口:“迴文自然歸新案。舊案是大理寺與兵部的事,何必讓他們把報文、棺木都塞進我們的押程?”
霍行簡當即否定歸入一案。掌牘官便要把問題收窄,只補承接官和解回日,取筆時卻被霍行簡按住了在押人一欄:“地方若只回一句不認得玉,人已經押到雁回關,誰來說明它查過哪一種舊制、問過哪些人?”
掌牘官提議讓關城另列識認人,霍行簡卻追問:“憑什麼範圍列?謝家舊識、軍中舊卒,還是所有見過麒麟紋的人?”這一問使掌牘官的筆停在紙上,再也沒有落下去。
先前問話裡,謝無咎正是借這道空處拒絕先交一冊名字。北衙若帶著同樣空泛的題目北去,地方無論回一個人還是十個人,都可能被解釋成所謂舊網;也可能因為不願擔責,只寫年代久遠、無人可識。兩種結果都無法替申請人證明押這一趟有何必要。
霍行簡把原申請翻到背面,另寫一行:“新案只問玉製用途、具體識認人與所認何物;不得以舊案材料代答關係。”掌牘官看著那行字,問他是否真要讓舊案跟路,他只道:“讓它跟自己的題,不跟北衙的卷。”
午後,三署會列案設在大理寺鈐題房。長案上沒有正卷,只有三隻空封套,一隻烏邊、一隻青邊、一隻素邊。清案收文處的錄事坐在案首,只負責核三署是否越過既有處置,不替任何一方添題。
兵部主事先把素邊封套推遠半寸:“本部到限迴文已經寫明京庫查止。地方發遞與第一程若要再問,可以另發移文,不必接人犯,也不必與殘玉同路。”
大理寺評事隨即道:“本寺舊案正卷、嶽秉義問紙和兩件玉原物都不出京。北衙若以共程為名索取,今日不必再議。”
霍行簡沒有碰兩隻封套,只把烏邊那隻擺正:“北衙也不接舊案原卷。我要的是同一趟公程,不是同一宗卷。”兵部主事隨即問該如何分開。
“各署各寫題簽,各自封頁,各自指定地方承接處,也各自收回文。”霍行簡道,“路上只共驛程,不共封識。雁回關若少答一題,向發題那一署補;不得拿另一封的答紙填空。”錄事聽到這裡,才攤開會列表,在紙上劃出三欄。
他沒有急著讓三署落題,而是先在每一欄後畫出四格:發題署、隨行持封人、地方啟封人、迴文接收處。任一格空著,這一題便只能單獨發遞,不能搭在押程上。兵部原想把地方迴文仍寄回京庫舊卷房,北衙卻須讓雁回關承辦廳當場交一份收訖給押案官;兩邊爭到最後,定作地方先分別落收訖,再各循原發題署回京,北衙不得替兵部或大理寺收原迴文。
第一欄題“玉”。北衙列入兩袋官拓副錄,仍將大理寺的限制語抄在題前:兩枚均為左半,不能配合,用途未明;地方答者據拓本作答,未見原物。可問此類剖玉在北路何處使用、如何制發、憑何種簿記,也可在公開受問時核謝無咎所稱的一次試探,卻不得先把答者寫成謝氏舊部。
掌牘官看見“未見原物”,眉頭動了一下。霍行簡沒有替他刪。那句話已經跟著官拓進了收物簿,誰在會列案上抹去,往後便由誰解釋為何地方答者忽然成了原物核見人。
第二欄題“報”。兵部主事只准寫十五年前地方發遞與第一程收受,問見存何種發遞簿、收受簿、轉出簿,可以核到哪些年月、題頭、紙數、封識與轉送處。他另加一句:“只問見存與已查範圍,不預認地方有簿,也不預認任何一項就是現案原報。”霍行簡看過以後,準這句限制原樣保留。
第三欄題“棺”。大理寺評事以蘆灣現有副錄為界,只問北路當年是否有九具成棺同批啟運,若有,起點、日期、去處、封識與首段交割為何;不問棺內身份,不問蘆灣以後去向,更不準以此啟墓驗屍。
兵部主事看了一眼,指出此題與本部首報無涉。評事沒有爭辯,只道:“所以由大理寺發題。”
三欄寫滿以後,錄事仍沒有把它們謄到一張關文裡,而是讓三署分別取紙。烏邊封收新案問目與兩袋官拓的領用號,素邊封收兵部到限範圍補明的認證副錄,青邊封只收九棺和蘆灣關聯的現案副頁。每一封都從第一頁重新起號,頁末各留地方迴文的收訖格。
三隻封套雖會裝上同一輛官車,啟封卻另有次序。抵達雁回關後,承辦廳須先唱封號、核頁數,再按玉、報、棺分別指定經手人;一題查不到,不得提前拆另一封尋找相似字樣。霍在這項後落了名,因為沿途若有一隻封套提前開過,最先被追責的正是押案官。
三封題目落定後,掌牘官問人犯該列在哪一封。霍行簡答是烏邊封,大理寺評事隨即抬頭追問身份如何寫。
霍行簡把原申請上的“押赴辨識”四字劃開,在其後補全:“北衙在押待問人,押赴雁回關就地辨物、受問;問畢解回。”
掌牘官道:“若當地查報、查棺時也要問他呢?”
“另具問目,由北衙承辦在場,答紙歸發題之案。他不是隨行承辦,也不替地方查簿。”霍行簡說完,又將枷鎖和出押一併定明,“照在押交班。每次出押、返押都記時刻、鎖具與承接人。”
“謝府夫人若同行,是否列附車?”掌牘官追問。
霍行簡看向會列表最末的來源陳明欄。大理寺只在其下寫了一句:玉乙遞交人可就本人親歷來源,持限題知悉文於公開承辦處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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