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嫁叛臣府》第205章 京庫留闕(1)

作者:檀墨·3天前

第205章 京庫留闕

兵部的到限迴文直到午正才送進清案值房。

隨文共有五頁正紙、兩頁查簿清單和三張各房回籤,發文號、騎縫印與承辦押一項不缺,離申正尚有兩個時辰。

錄事驗畢,把七月二十日三署處置正紙鋪在長案中央。兵部主事親自隨文而來,先請念結語:

“十五年前北路所涉原報,年久散失,今已不存。承安七年北收冬字七十六,遍核分送未見,當年應未實收,故無移交。謹依限具復。”

屋內沒有人出聲,蕭承徹從筆架旁抽出兩根烏木壓紙尺,一根壓在“十五年前”下,一根壓在“承安七年”下,隨後把迴文沿兩處年月分開,左右各置一案,問:“這兩句為何寫在同一段裡?”

兵部主事道:“都是北路舊簿,所查又同屬一案。合寫能免重複。”

“前一處問一封首報怎樣發、怎樣收、怎樣移。後一處問多年後一個臨時雜收號位怎樣入目、怎樣分送。”蕭承徹道,“隔了數年,收文處、簿式、承辦都不同。省下的不是重複,是年月。”主事沒有再爭,只把兩疊紙各自移到一根尺下。

蕭承徹先指左邊:“年久散失,所據哪一冊散失簿?”

“不是說有一冊專記散失。”主事答,“十五年前的北路來文,後來歷經歸併、移庫、重編。今日把仍存京中的相關簿冊查遍,未見最初原紙。若連此也不能寫不存,官署往後便只有無休止地再查。”

主事指著查簿清單道:“若只寫未見,不列查止之處,下一任還會把同樣幾冊再翻一遍。”

蕭承徹沒有說兵部查得不夠,只把左案最上面的查簿清單推回去:“所以先寫清楚,你們查遍的是什麼。”主事隨即報出三類。

第一類,兵部現存北路軍報收文總目,所查從十五年前冬月初一到臘月十五,按北路、雁回、傷亡、疫作四種可見題字分別檢索。

第二類,兵外急遞交收簿,同一時段前後各展十日,核入門時刻、來處、紙數與轉送房名。

第三類,舊卷歸併簿,查北路軍務、傷亡和臨時來文三個門類,直到承安七年會審成卷前一日。

三張回籤分別由收文房、兵外急遞房與舊卷庫出具,每張都記開架時刻、所啟架號、在場書吏和閉架時刻。兵部沒有把原簿搬來清案值房,只附對應頁段的見存節錄,節錄首尾各留相鄰兩項,用來證明檢索不是從一句孤字上擷取。

現存總目裡仍有同月別件,急遞簿也保留著前後交收,歸併簿並非整冊空白;三類簿能夠認出別的北路來文,卻沒有一項同時接上現案所需的發文處、題名、紙數和第一收受號。

錄事把三張回籤壓在清單旁,逐項抄下簿名、時段、檢索欄位與回籤人。蕭承徹讓兵部主事自己對照結語。主事看到“今已不存”時沉默片刻,提筆改作:“在上述現存京庫範圍內,未見同時具足發文處、完整題名、原紙頁數與第一收受號、可明確對應現案所問之最初本。”

地方發遞簿和沿途第一處收受簿不歸京庫,便另列在“本次未查”之下。主事又主動添了一句:不得因為京中未見便認定地方必有,也不得因為地方尚未查便反推京中後收曾經發生。這樣一改,兵部仍交代了查到哪裡,卻不替京外的架子判存亡。

左案另有一條“兵外雜收冬字四十一”,只說明城西臨儲所的北境舊案雜卷後來進入兵部外收房,年月、來處與十五年前首報第一程都不相同。錄事把它留在“已核舊號”附註裡,不許移到首收一欄。

兵部還在第三頁引用了刑部迴文裡的“引北報疫亡文”。蕭承徹沒有刪,只在旁寫明:刑部到限結果已另案入卷,所引完整題名、原紙頁號、入署收文號和入卷移交仍未核出,不得由一署未明之引文補另一署未見之原本。

右案這時才打開,北收冬字七十六所在的號段目錄列明:承安七年北路臨時雜收,自一至一百二十。它說明七十六落在哪一類號段,卻沒有逐號物目。

現存分送索引中,七十五轉軍務正目,有時日與交押;下一項已是七十七,轉糧運正目,也有兩端經手。書吏又依北收冬字、北冬、冬字三種號式,查軍務、糧運、傷亡、退原收處四類索引,仍未見七十六。

這些在七月二十日已經核過,本次兵部又把三種號式、四類轉目逐一落在複檢簽上,每一種都限定承安七年北路號段,不向別年“冬字”泛查,也不把京中兵外雜收冬字四十一混進來。每查一類,守簿人先報索引起止,再由隨文書吏記見或未見,最後共同落押,結果仍沒有變化。

蕭承徹指著結語,問主事為何寫成當年未實收。主事道:“號段目錄不載物目,四類分送又全無去處。若實收過,總該留下一處。”

“總該,是簿式要求。沒有留下,可以有多少種緣故?”

“漏列,或另紙。”主事答完,又按住目錄,“但四類分送皆無七十六,總不能全不作數。”

“當然作數,所以寫四類未見。”蕭承徹道,“退回、抽辦、原冊缺損也都還沒有排除。你不能替這些可能先選一個未收。”他把“當年應未實收,故無移交”圈起:“劃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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