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嫁叛臣府》第204章 玉留影行(1)

作者:檀墨·3天前

第204章 玉留影行

大理寺案物房驗開北衙調物函時,晨鼓餘聲還在廊下回蕩。

正本有發文號、經手押和北衙印,調取項也沒有混寫:玉甲一件,玉乙一件,各連原封,備作北路就地辨識。

沈照檀坐在長案外側。昨日傍晚,大理寺依她此前簽過的家屬知悉紙送來窄帖,只准她以玉乙遞交人身份在調物核見欄陳明,不準碰物,不準替玉甲答來源。

案物架仍關著,兩隻封袋隔著一道木檔,封泥號與現案歸位副錄所記相同,調取回填欄也仍是空的。

北衙來的是一名承辦書吏。他驗過架號,先把調物函推到大理寺評事面前。

“新案以兩玉辨識為要。若只送舊拓,地方識認人看不見玉質、厚薄、孔沿舊磨與斷口細痕,如何辨物?”

評事看過調函,指出上面沒有回送時限。書吏答稱隨核驗完畢即返,他便繼續追問由誰交、由誰收、沿途落在哪一冊。書吏這才道:“待北送關文成後,一併列入押送物簿。”

評事的手停在“待”字上,北送關文尚未形成,押送物簿也還沒有。眼下能落在案上的,只有一封要求先把原物交出去的函。

沈照檀沒有說不能調。現案歸位副錄留下的回填欄,本就承認案物可以依法移交。她只問:“北路要答什麼?”

書吏看向她:“認得或不認得。若認得,再問用在何處、由誰持有。”

沈照檀問他要認的是玉甲、玉乙,還是此類剖玉。書吏不以為然,只問二者有何分別。

“若認具體兩件,須說明從前何時見過哪一件,見的是紋面、斷邊還是隨附舊繩。若認此類規制,答的是何處使用、如何制發、憑什麼簿記。”沈照檀道,“前者問物與人,後者問制度。兩張問紙不能寫成一張。”

書吏道:“不見原物,連是不是此類都未必認得。”

沈照檀便問哪一處不能從官拓與尺度上認。書吏先答玉質,她指出那是驗材而非問制度;他再提重量,她便以已有官署接物秤記駁回:“地方答者不能隔著一雙手重秤。”直到書吏問起斷口細痕與孔沿舊磨,她才沒有立即否定。

“可以另作細描。”沈照檀道,“若細描仍不足,便把那一項留在大理寺,不讓未見原物的人作答。”

書吏冷聲道:“照你的說法,北路只配看紙。”

“北路可以答自己親歷的規制。”沈照檀看著調物函,“但不能因為看過兩件玉,便把材質、持有人、同批同主一併答了。”

評事沒有順著她的話裁斷。他先從現案總目中取出玉甲、玉乙兩行掛引,又調來案物房正簿。

兩邊所記一致:兩件各有物號、封泥號和架位;共同核見為同形左半、不能配合、用途未明;舊磨只支援佩系方式有別,不能反推歷來持用者,也不能據分系認二物同屬一門一事。

更要緊的是,兵部八月初五的續核尚未到限。兩玉仍在大理寺現案來源側問與保全處置之內,新案可以依法申請核物,卻不能先拿一封去向未成、回程未列的調函,替原案填滿兩處調取欄。

評事問北衙書吏:“若本寺今日重製等大官拓,補正反細描、長寬厚薄、孔沿舊磨與斷邊圖,你們能否先問北路制度用途?”

書吏沒有立即答,他翻過調函副頁,把上面的三項擬問重新看了一遍。

三項擬問分別是:此類同形剖玉在北路作何用;是否多制,何種人、何種事務可領;若作記認,憑何種記錄或舊例說明。

這三項擺在紙上,確實沒有一項必須先摸到玉。

書吏仍沒有立刻鬆口,他問:“地方若有人看著拓本說眼熟,卻堅持須見原物才肯落名,又如何?”

“照實記他只到眼熟。”沈照檀道,“再問眼熟的是紋樣、尺寸,還是某一種領用舊例。他若不能據拓本答,便寫不能據拓本答,不能替他改成已經識認玉甲或玉乙。”

書吏反問原物是否從此永遠不必北送。沈照檀道:“今日只裁今日這封函。以後真有一項非驗材、驗重、驗斷口不能回答,由承辦另具題目、另列去處與回程。現在不能把尚未出現的那一問,預先寫成兩件原物都須北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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